
【法】 improper performance
impropriety; inadequacy; inaptitude; incapacity; ineptitude; infelicity
insufficiency; unsuitability
【經】 inadequacy
carry out; fulfil; go through; implementation; perform
【經】 execution; implement; perform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不適當的履行"(Improper Performance)指合同當事人雖履行義務,但未完全符合約定條件或法律要求的行為。其核心特征包括:
定義與法律性質
指債務人雖作出履行行為,但履行内容存在瑕疵、不足或不符合合同約定,屬于違約形态之一。區别于"不履行"(Non-performance),其焦點在于履行質量的缺陷而非履行缺失。中國《民法典》第577條将其納入違約責任範疇,英美法系則歸類為"違約行為"(Breach of Contract)。
典型表現形式
參考《美國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第235條,構成"未實質性履行"(Failure of Substantial Performance)。
法律後果與救濟
守約方可主張:
英美法系通過"預期損害賠償"(Expectation Damages)補償利益損失(參照Hadley v. Baxendale案原則)。
權威文獻參考
不適當的履行(又稱不完全履行或不完全給付)是合同履行中的違約行為,指債務人雖然履行了合同義務,但未完全符合約定條件,導緻債權人利益受損。具體解釋如下:
基本概念
不適當履行指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時存在瑕疵或不當,如标的物質量不達标、履行方式錯誤(如錯誤交付地點)、部分履行等。
主要類型
可補救的瑕疵履行
不可補救的瑕疵履行
加害履行的賠償責任
以上内容綜合了法律定義、分類及實務處理要點,如需完整法條或案例,可參考《民法典》及網頁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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