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mproper performance
impropriety; inadequacy; inaptitude; incapacity; ineptitude; infelicity
insufficiency; unsuitability
【经】 inadequacy
carry out; fulfil; go through; implementation; perform
【经】 execution; implement; perform
在汉英法律词典中,"不适当的履行"(Improper Performance)指合同当事人虽履行义务,但未完全符合约定条件或法律要求的行为。其核心特征包括:
定义与法律性质
指债务人虽作出履行行为,但履行内容存在瑕疵、不足或不符合合同约定,属于违约形态之一。区别于"不履行"(Non-performance),其焦点在于履行质量的缺陷而非履行缺失。中国《民法典》第577条将其纳入违约责任范畴,英美法系则归类为"违约行为"(Breach of Contract)。
典型表现形式
参考《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第235条,构成"未实质性履行"(Failure of Substantial Performance)。
法律后果与救济
守约方可主张:
英美法系通过"预期损害赔偿"(Expectation Damages)补偿利益损失(参照Hadley v. Baxendale案原则)。
权威文献参考
不适当的履行(又称不完全履行或不完全给付)是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行为,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未完全符合约定条件,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具体解释如下:
基本概念
不适当履行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存在瑕疵或不当,如标的物质量不达标、履行方式错误(如错误交付地点)、部分履行等。
主要类型
可补救的瑕疵履行
不可补救的瑕疵履行
加害履行的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综合了法律定义、分类及实务处理要点,如需完整法条或案例,可参考《民法典》及网页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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