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heory of social contract
society
【經】 community
bargaining; bond; contract; covenant; deed; indent; indenture; obligation
pact; stipulation
【經】 agreement; agreements; bargain; compact; contract; deed; indenture
instrument; title deed
say; speak; talk; tell; explain; persuade; theory
社會契約說(Social Contract Theory) 是一種解釋政治權威合法性與公民義務起源的政治哲學理論。其核心主張是:國家的建立源于個體自願達成的協議(契約),通過讓渡部分自然權利以換取社會秩序與安全保障,政府的權力由此獲得正當性。
權利讓渡與政府合法性
個體在自然狀态下為結束沖突或無序狀态,通過明示或默示的契約交出部分自由,形成集體意志并授權政府行使權力。政府的統治合法性完全依賴于被統治者的同意 。
英文釋義:Individuals mutually agree to surrender certain freedoms to a governing authority in exchange for protection of their remaining rights and social stability.
自然狀态假說(State of Nature)
理論預設人類進入社會前處于"自然狀态",不同思想家對此有分歧:
公民義務的雙向性
公民有服從法律的義務,但政府若違背契約(如侵犯基本權利),人民有權反抗或更換政權。洛克明确提出革命權,盧梭強調主權不可轉讓 。
主張絕對主權,認為契約一旦訂立不可撤銷,否則回歸混亂狀态 。
提出有限政府理論,強調保護生命、自由、財産權,為現代憲政奠基 。
主張"公意"至上,認為真正的契約使個體獲得道德自由 。
社會契約理論為民主制度、人權觀念及憲法設計提供了哲學基礎,但也面臨批判:
參考文獻
社會契約說是解釋國家起源和政治權威合法性的重要政治理論,其核心主張是:國家權力源于人們自願訂立的契約,通過讓渡部分自然權利以換取秩序與保護。以下是該學說的詳細解析:
社會契約說形成于17-18世紀,是對“君權神授”理論的直接否定。它認為,人類最初處于自然狀态(無政府、無組織的自由狀态),但因生存困境或權利沖突,人們通過理性協商訂立契約,将部分權利交給集體或政府,從而形成國家。這一理論由霍布斯、洛克、盧梭等思想家系統發展,成為啟蒙運動的核心思想之一。
自然狀态假設
不同思想家對自然狀态的描述存在差異:
契約訂立邏輯
個體自願放棄部分自由,将權力讓渡給政府,政府則承擔保護公民生命、財産和自由的責任。若政府違背契約,人民有權推翻它。
權利讓渡與政府職能
契約規定了個人與政府的權利邊界,例如:
思想家 | 核心主張 | 政治傾向 |
---|---|---|
霍布斯 | 主張絕對君主制,認為契約不可撤銷 | 支持君主專制 |
洛克 | 強調生命、財産權保護,支持有限政府 | 君主立憲制 |
盧梭 | 提出“公意”概念,主張主權在民 | 民主共和制 |
擴展閱讀建議:盧梭《社會契約論》(理論經典),或通過權威政治哲學史著作(如)了解不同思想流派的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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