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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說英文解釋翻譯、社會契約說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theory of social contract

分詞翻譯:

社會的英語翻譯:

society
【經】 community

契約的英語翻譯:

bargaining; bond; contract; covenant; deed; indent; indenture; obligation
pact; stipulation
【經】 agreement; agreements; bargain; compact; contract; deed; indenture
instrument; title deed

說的英語翻譯:

say; speak; talk; tell; explain; persuade; theory

專業解析

社會契約說(Social Contract Theory) 是一種解釋政治權威合法性與公民義務起源的政治哲學理論。其核心主張是:國家的建立源于個體自願達成的協議(契約),通過讓渡部分自然權利以換取社會秩序與安全保障,政府的權力由此獲得正當性。


核心内涵

  1. 權利讓渡與政府合法性

    個體在自然狀态下為結束沖突或無序狀态,通過明示或默示的契約交出部分自由,形成集體意志并授權政府行使權力。政府的統治合法性完全依賴于被統治者的同意 。

    英文釋義:Individuals mutually agree to surrender certain freedoms to a governing authority in exchange for protection of their remaining rights and social stability.

  2. 自然狀态假說(State of Nature)

    理論預設人類進入社會前處于"自然狀态",不同思想家對此有分歧:

    • 霍布斯(Thomas Hobbes)認為自然狀态是"所有人對抗所有人的戰争",需絕對主權維持秩序 ;
    • 洛克(John Locke)主張自然狀态受自然法約束,但缺乏執行機制,需政府保障財産權 ;
    • 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批判私有制導緻不平等,主張契約應體現"公意"(General Will)。
  3. 公民義務的雙向性

    公民有服從法律的義務,但政府若違背契約(如侵犯基本權利),人民有權反抗或更換政權。洛克明确提出革命權,盧梭強調主權不可轉讓 。


關鍵代表人物


現代意義與批判

社會契約理論為民主制度、人權觀念及憲法設計提供了哲學基礎,但也面臨批判:


參考文獻

  1.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Social Contract Theory
  2. Hobbes, T. Leviatha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3. Locke, J. 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4. Rousseau, J. The Social Contract. Penguin Classics.
  5. Pateman, C. The Sexual Contract.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6. Sandel, M. Democracy's Discontent.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網絡擴展解釋

社會契約說是解釋國家起源和政治權威合法性的重要政治理論,其核心主張是:國家權力源于人們自願訂立的契約,通過讓渡部分自然權利以換取秩序與保護。以下是該學說的詳細解析:

一、定義與起源

社會契約說形成于17-18世紀,是對“君權神授”理論的直接否定。它認為,人類最初處于自然狀态(無政府、無組織的自由狀态),但因生存困境或權利沖突,人們通過理性協商訂立契約,将部分權利交給集體或政府,從而形成國家。這一理論由霍布斯、洛克、盧梭等思想家系統發展,成為啟蒙運動的核心思想之一。

二、核心觀點

  1. 自然狀态假設
    不同思想家對自然狀态的描述存在差異:

    • 霍布斯認為自然狀态是“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争狀态;
    • 盧梭則強調自然狀态下人的自由與平等,但因缺乏協作需建立政府。
  2. 契約訂立邏輯
    個體自願放棄部分自由,将權力讓渡給政府,政府則承擔保護公民生命、財産和自由的責任。若政府違背契約,人民有權推翻它。

  3. 權利讓渡與政府職能
    契約規定了個人與政府的權利邊界,例如:

    • 政府需通過法律保障公共秩序;
    • 公民需服從合法權威并履行義務。

三、代表人物及差異

思想家 核心主張 政治傾向
霍布斯 主張絕對君主制,認為契約不可撤銷 支持君主專制
洛克 強調生命、財産權保護,支持有限政府 君主立憲制
盧梭 提出“公意”概念,主張主權在民 民主共和制

四、曆史意義

  1. 理論價值:為現代民主制度提供哲學基礎,強調政府合法性源于人民授權。
  2. 實踐影響:直接推動美國獨立戰争、法國大革命等資産階級革命,五月花號公約(1620年)即為早期契約實踐案例。
  3. 現代延伸:衍生出“新社會契約論”,探讨全球化背景下公民與國家的權利義務關系。

擴展閱讀建議:盧梭《社會契約論》(理論經典),或通過權威政治哲學史著作(如)了解不同思想流派的演變。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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