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償還的英文解釋翻譯、不能償還的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irredeemable
相關詞條:
1.irredeemable
分詞翻譯:
不的英語翻譯:
nay; no; non-; nope; not; without
【醫】 a-; non-; un-
能的英語翻譯:
ability; able; be able to; can; capable; energy; skill
【化】 energy
【醫】 energy
償還的英語翻譯:
compensate; redeem; refund; imburse; pay; recoup; reimburse; repay
【經】 deduct from; recoup; recoupment; redemption; refund; refundment
reimburse; repay; repayment; restitute; satisfaction
的的英語翻譯:
of; target
【計】 hyperactive
【醫】 pure
專業解析
在漢英詞典中,“不能償還的”是一個形容詞性短語,主要描述債務、款項等無法被收回或清償的狀态。其核心含義指向債務的永久性損失或不可回收性。
對應的最常用英文翻譯是:
- Irrecoverable:強調完全無法收回或恢複,是最直接和标準的對應詞。例如:irrecoverable debt (不能償還的債務)。
- Uncollectible:特指(尤指應收賬款)無法收回的。例如:uncollectible accounts receivable (不能償還的應收賬款)。
- Non-recoverable:與 irrecoverable 含義相近,指不可恢複或收回的。
- Bad:常用于會計和金融語境,指“壞”的、無法收回的。例如:bad debt (壞賬,即不能償還的債務)。
詳細解釋與使用場景:
-
核心含義 (債務層面):
- 指債務人沒有能力(如破産)或沒有意願(如惡意拖欠)履行還款義務,導緻債權人無法收回借出的本金或應收的款項。
- 這種狀态通常意味着該債務被認定為永久性損失,債權人需要将其作為損失進行核銷(write off)。例如在會計處理中,“壞賬準備”就是為預期“不能償還的”債務計提的準備金。
-
核心含義 (資産/價值層面引申):
- 可以引申描述某些投資、支出或資産的價值完全無法恢複或收回。例如,一項失敗的投資可能被描述為“不能收回的投資”(irrecoverable investment)。
-
法律與金融語境:
- 在法律文件中,該詞用于界定債務的性質和執行的可能性。
- 在金融分析(尤其是信貸分析)和會計實務中,它是評估資産質量(特别是應收賬款質量)和确認損失的關鍵術語。
權威參考來源:
- 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 (Oxford Advanced Learner's English-Chinese Dictionary):對 "irrecoverable" 的釋義為“無法挽救的;不能恢複的;無法彌補的”,其法律和金融含義包含在此廣義解釋中。這是語言層面的權威參考。 (來源:牛津大學出版社)
- Investopedia (金融教育網站):在解釋 "Bad Debt" (壞賬) 時,明确指出其本質就是 irrecoverable debt 或 uncollectible debt,即“不能償還的債務”。該條目詳細說明了壞賬的成因、會計處理和影響。 (來源:Investopedia)
- AccountingTools (會計專業網站):在 "Uncollectible Accounts Receivable" (不能收回的應收賬款) 詞條中,詳細闡述了如何識别、計量和核銷這類“不能償還的”應收賬款,是會計實務操作的專業指南。 (來源:AccountingTools)
- Black's Law Dictionary (布萊克法律詞典):作為權威法律詞典,其對 "Irrecoverable" 的法律定義(如用于描述無法通過法律行動收回的債務或損害賠償)為“不能償還的”在法律語境下的應用提供了支撐。 (來源:Thomson Reuters)
網絡擴展解釋
“不能償還”在法律上通常指債務人因喪失清償能力而無法履行到期債務的客觀狀态,又稱“不能清償”或“支付不能”。以下是具體解釋及法律界定:
一、核心定義
根據高權威性法律來源:
- 不能償還是指債務人客觀上無法履行已到期的、無争議的債務,且這種狀态具有持續性,而非暫時性資金周轉困難。
- 需滿足兩個關鍵條件:
- 債務已到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人已提出清償要求;
- 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無法通過財産、信用(如借新債)、勞務等方式償還債務。
二、構成要件
綜合法律條款及實務判斷标準(參考):
- 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
- 包括財産(資産不足以償債)、信用(無法借貸)、勞務(無法通過提供服務抵債)等綜合因素。
- 需通過客觀證據(如財産清單、收入證明等)認定,而非主觀意願。
- 債務符合法定條件:
- 債務需明确、無争議,且有确定的法律名義(如法院判決、合同約定);
- 債務需能以貨币計量,否則破産程式無實際意義。
- 持續性無法履行:
- 債務人長期或可預見時期内持續無力償還,而非短期周轉問題。
三、法律處理方式
根據債務人具體情況(參考):
- 暫時無力償還:
- 永久無力償還:
- 法院将根據債務人現有財産強制執行,不足部分依法終止(如個人破産制度)。
- 破産程式中的認定:
- 債權人可申請債務人破産,需證明債務人符合“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法定條件;
- 債務人有權提出異議,需從債務是否存在、是否到期及是否已償還等方面舉證。
四、相關法律依據
- 《企業破産法》規定,債權人申請破産需滿足“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不抵債”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等條件。
- 法院在認定時需結合債務人的財産、信用、收入等綜合因素,排除主觀惡意拖欠。
“不能償還”是法律上的嚴格界定,強調債務人客觀的財産狀态和持續性履行不能。實務中需通過證據鍊綜合判斷,并區分暫時性與永久性無力償還,以采取協商、訴訟或破産等不同處理方式。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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