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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時效英文解釋翻譯、喪失時效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time barred

分詞翻譯:

喪的英語翻譯:

funeral; lose; mourning

失時效的英語翻譯:

stale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喪失時效"對應的核心概念為"extinctive prescription",指因法定時效屆滿導緻權利無法通過司法途徑主張的法律狀态。該術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8條中表述為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獲得抗辯權,此時權利人雖保留實體權利,但喪失勝訴權。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釋義,extinctive prescription包含兩個構成要件:

  1. 法定期間持續經過(通常普通訴訟時效為3年)
  2. 權利人未在期間内主張權利

國際比較法視角下,該制度在普通法系稱為"statute of limitations",大陸法系則區分為取得時效與消滅時效。中國現行民法體系采用"訴訟時效"概念,與德國法上的"消滅時效"(Verjährung)制度存在繼受關系。

主要法律後果包括:

權威參考文獻: 中國法律術語漢英對照詞典(第三版),法律出版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 北大法寶法律數據庫時效制度專題研究

網絡擴展解釋

關于“喪失時效”(即訴訟時效屆滿)的法律含義,綜合權威信息解釋如下:

一、基本概念 喪失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未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内主張權利,導緻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獲得抗辯權的情形。我國普通訴訟時效為3年,最長保護期限為20年(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

二、法律後果

  1. 勝訴權消滅:權利人喪失通過訴訟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但實體權利本身仍然存在;
  2. 抗辯權産生:義務人可主張時效屆滿抗辯,法院應駁回權利人請求;
  3. 自願履行有效:若義務人自願履行義務,法律仍認可其效力,且不得反悔。

三、特殊規定 • 若權利人因客觀障礙(如不可抗力)未能及時主張權利,可依法申請時效中止或中斷; • 20年最長時效的例外:若權利人能證明在20年後才發現權利受損,可適用特殊時效規定。

需注意,訴訟時效制度旨在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法律關系的穩定性。建議遇到具體糾紛時及時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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