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violability of the person
person
【法】 person
cannot
impinge; trench; encroach; entrench; infringe; overpass; trespass on
【計】 infringement
【經】 infringement
人身不可侵犯 (rénshēn bùkě qīnfàn) 是一個重要的法律和政治概念,在漢英詞典中通常對應inviolability of the person。其核心含義是指個人的身體、生命、自由和尊嚴不受非法侵犯或剝奪的權利,是基本人權和公民權利的核心組成部分。
核心含義與法律保障:
英文對應詞解析:
Inviolability
源于拉丁語,意為“不可侵犯的、神聖不可侵犯的”(not to be violated; sacred)。它強調人身(the person)作為一個整體(包括身體、自由、尊嚴)享有免受侵害的絕對或高度保護的地位。例如:“The inviolability of the person is a 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modern constitutional law.” (人身不可侵犯是現代憲法的基本原則。)inviolability of the person
含義基本相同,強調屬于個人的不可侵犯性。Immunity
在法律英語中更常指特定身份(如外交官、國家元首)享有的管轄豁免權(immunity from jurisdiction),而非普遍的人身保護權。雖然在某些廣義或曆史語境下可能混用,但在嚴格的法律語境中,表述普遍性的人身保護權時,inviolability
更為精确。適用範圍與重要性:
“人身不可侵犯”是一個法律概念,指公民的人身自由、生命健康、人格尊嚴等基本權利不受非法剝奪或限制。以下從法律依據、核心内容和重要性三方面詳細解釋:
根據和,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明确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條也強調保護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這些條款構成“人身不可侵犯”的法律基礎。
權利範圍
包括生命健康權(如禁止暴力侵害)、人身自由權(禁止非法拘禁/逮捕)、人格尊嚴權(如禁止侮辱)、住宅安全權和通信自由權。
禁止行為
任何機關或個人不得非法搜查身體、限制自由或剝奪生命,非經法定程式(需檢察院/法院批準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得逮捕。
特殊群體適用性
根據,這一權利不僅適用于中國公民,也包含外國人在内的所有自然人。
人身自由是公民行使其他權利(如選舉權、財産權)的前提條件。法律對侵犯行為規定了明确的法律責任,例如《刑法》對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行為的刑事處罰。
需要說明的是,“不可侵犯”作為成語時指“不能侵淩觸犯”(如國家主權),但在法律語境下特指人身權利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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