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terruption of a right
droit; right; title
【經】 interest; obligee; right; rights; title
interrupt; sever; suspend; break; discontinue; intermit; take off
【計】 breakout; I; INT; interrupt
【醫】 break
【經】 knock off
權利的中斷(Interruption of Rights)是法律術語,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内因特定事由的出現,導緻其權利行使的連續性被打破,相關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的法律狀态。該概念在民法(尤其是訴訟時效制度)中尤為重要,常見于債權請求權等情形。其核心特征包括:
法定事由觸發
中斷必須由法律明确規定的事由引起,例如權利人提起訴訟、申請仲裁、主張權利(如催告履行),或義務人承認債務等。這些行為表明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打破了權利休眠狀态。來源:中國法律數據庫
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中斷事由發生後,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自中斷事由消除之日起(如訴訟終結、催告到達),時效期間重新開始計算。例如,原3年訴訟時效,在中斷後重新起算新的3年。來源:法律釋義參考庫
區别于中止與終止
英文術語對照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權利的中斷"通常譯為"Interruption of Rights" 或"Interruption of Prescription"(特指時效中斷)。關鍵動詞為"interrupt",強調連續性被主動打破的過程。例如:"The limitation period shall be interrupted if the obligee files a lawsuit..."(權利人提起訴訟的,訴訟時效中斷)。來源:權威法律術語詞典
“權利的中斷”通常指訴訟時效的中斷,即因權利人采取特定法律行為,導緻已進行的訴訟時效期間歸于無效,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的法律制度。以下是詳細解釋:
根據《民法典》第195條(),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在時效期間内,權利人通過法定方式主張權利或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使已過的時效期間失效,重新開始計算時效。例如債權人催收債務或債務人承諾還款,均可能引發中斷。
以下情形可導緻訴訟時效中斷():
對比項 | 中斷 | 中止 |
---|---|---|
發生原因 | 主動行為(如催收、起訴) | 客觀障礙(如不可抗力、被控制) |
發生時間 | 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 | 僅限時效最後6個月内 |
法律效果 | 時效重新計算 | 暫停計算,障礙消除後繼續剩餘時效 |
如需更具體的案例分析或法律條文,可參考《民法典》第195條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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