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mandatory term
force
article; clause; item; provision; term
【化】 article; item
【經】 article; clause; ordinance; provision; stipulation
在法律語境中,"強行條款"(Mandatory Clause)指合同或協議中不可通過當事人協商排除或變更的強制性規定。該術語對應的英文表述在Black's Law Dictionary中被定義為"a contractual provision that cannot be modified or waived by mutual agreement of the parties"。
從法律效力層級來看,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明确列舉了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其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即屬于典型的強行條款範疇。這類條款常見于勞動法領域(如最低工資标準)、消費者權益保護(如三包責任)、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領域(如環境保護标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強行條款的司法認定需同時滿足兩個要件:一是涉及社會公共利益,二是法律規範明确使用"應當""必須"等強制性用語。在國際商事領域,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六條特别指出,當條款違反締約國的強制性規範時,即使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律,該條款也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值得關注的是,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3年審理的某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中,法院援引《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認定平台單方設定的"用戶數據無條件授權條款"因違反《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強行性規定而無效。這一判例印證了現代數字經濟發展中強行條款適用的新維度。
“強行條款”這一表述在中文法律術語中并不常見,但結合語境和搜索結果,可能是指法律中的“強制性條款”(即法律明确規定的不可更改的規則)。以下是相關解釋:
法律中的“強制性條款”強調規則的不可變通性,常見于公司法、合同法等領域。用戶可參考《公司法》原文或專業法律解讀(如)獲取更完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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