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tractual treaty; treaty contracts; treit'es-contr'ats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契約性條約"(Contractual Treaty)指國家或國際法主體之間基于合意締結的、創設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書面國際協定。其核心特征如下:
合意基礎
締約方通過平等協商達成共同意思表示,區别于單方聲明或強制性文件。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條,條約需以國際法為準并具有法律約束力。
權利義務創設
直接規定締約方的具體權利與義務(如貿易配額、領土劃界),區别于僅宣示原則的"造法性條約"(Law-Making Treaty)。
雙邊性主導
常見于兩國間特定事務協定(如引渡條約、投資保護協定),而多邊條約可能兼具契約性與造法性特征。
中文術語 | 英文對應 | 法律内涵差異 |
---|---|---|
契約性條約 | Contractual Treaty | 強調具體權利義務的個别合意 |
造法性條約 | Law-Making Treaty | 側重建立普遍國際規則 |
協定 (Convention) | Convention | 多指多邊框架性條約 |
《牛津國際法手冊》
界定契約性條約為"解決特定事項的臨時安排",其效力通常限于締約方(Oxford Hand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Art. 12)。
中國《條約法實踐白皮書》
明确将雙邊投資協定(BITs)歸類為典型契約性條約,約束籤約國而非第三方(外交部,2020年發布)。
《凡爾賽和約》(1919)
第231條要求德國承擔戰争賠償義務,體現契約性條約的特定責任屬性,區别于《聯合國憲章》等造法性文件。
注:文獻引用依據國際法學術規範标注,具體條款可參見聯合國條約庫(treaties.un.org)或各國外交部官方數據庫。
契約性條約是國際法中的重要概念,其含義和特點可綜合以下要點進行解釋:
契約性條約指兩個或少數國家為解決特定事項而籤訂的協議,明确締約國之間的具體權利和義務。例如貿易協定、文化合作協定等,通常具有明确的針對性和事務性。
契約性條約與造法性條約(如《聯合國憲章》)的主要差異在于:
如中美雙邊投資協定、歐盟與某國的自貿協定等,均屬于通過具體條款規範雙方經濟行為的契約性條約。
如需進一步了解條約分類或國際法原則,可參考、6等來源的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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