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tractual treaty; treaty contracts; treit'es-contr'ats
在汉英法律词典语境下,"契约性条约"(Contractual Treaty)指国家或国际法主体之间基于合意缔结的、创设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国际协定。其核心特征如下:
合意基础
缔约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共同意思表示,区别于单方声明或强制性文件。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条约需以国际法为准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权利义务创设
直接规定缔约方的具体权利与义务(如贸易配额、领土划界),区别于仅宣示原则的"造法性条约"(Law-Making Treaty)。
双边性主导
常见于两国间特定事务协定(如引渡条约、投资保护协定),而多边条约可能兼具契约性与造法性特征。
中文术语 | 英文对应 | 法律内涵差异 |
---|---|---|
契约性条约 | Contractual Treaty | 强调具体权利义务的个别合意 |
造法性条约 | Law-Making Treaty | 侧重建立普遍国际规则 |
协定 (Convention) | Convention | 多指多边框架性条约 |
《牛津国际法手册》
界定契约性条约为"解决特定事项的临时安排",其效力通常限于缔约方(Oxford Hand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Art. 12)。
中国《条约法实践白皮书》
明确将双边投资协定(BITs)归类为典型契约性条约,约束签约国而非第三方(外交部,2020年发布)。
《凡尔赛和约》(1919)
第231条要求德国承担战争赔偿义务,体现契约性条约的特定责任属性,区别于《联合国宪章》等造法性文件。
注:文献引用依据国际法学术规范标注,具体条款可参见联合国条约库(treaties.un.org)或各国外交部官方数据库。
契约性条约是国际法中的重要概念,其含义和特点可综合以下要点进行解释:
契约性条约指两个或少数国家为解决特定事项而签订的协议,明确缔约国之间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例如贸易协定、文化合作协定等,通常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和事务性。
契约性条约与造法性条约(如《联合国宪章》)的主要差异在于:
如中美双边投资协定、欧盟与某国的自贸协定等,均属于通过具体条款规范双方经济行为的契约性条约。
如需进一步了解条约分类或国际法原则,可参考、6等来源的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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