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rustration
bargaining; bond; contract; covenant; deed; indent; indenture; obligation
pact; stipulation
【經】 agreement; agreements; bargain; compact; contract; deed; indenture
instrument; title deed
be thwarted; suffer a setback
invalidation; lapse
【計】 out-of-order
【化】 abatement; fail(ure); out of service; out-of-run
【醫】 inactivation
【經】 cease to have effect; lapse
在漢英法律語境下,"契約的受挫失效"(Frustration of Contract)指合同成立後,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意外事件導緻合同根本目的無法實現或履行性質發生根本改變,從而使合同義務自動終止的法律制度。其核心要素與權威解釋如下:
不可預見的意外事件
合同履行受阻必須源于訂約時無法預見的客觀事件(如自然災害、戰争、法律變更等),且非因任何一方過錯導緻。例如,租賃房屋因地震損毀緻使居住目的落空。
英文釋義: "Frustration occurs when an unforeseen event renders performance impossible, illegal, or radically different from what was contracted." (Black's Law Dictionary)
合同目的根本性落空
事件必須徹底破壞合同基礎(foundation of the contract),而非僅增加履行難度或成本。例如,音樂廳焚毀導緻演唱會合同無法履行(經典案例 Krell v Henry)。
無過錯責任
雙方均無違約行為,否則可能適用"違約"而非"受挫失效"(Taylor v Caldwell 案确立該原則)。
概念 | 契約受挫失效 | 不可抗力 | 違約 |
---|---|---|---|
觸發原因 | 意外事件緻目的落空 | 不能預見、避免、克服的客觀情況 | 一方未履行義務 |
責任歸屬 | 雙方無過錯 | 雙方無過錯 | 違約方過錯 |
法律效果 | 自動解除合同 | 可部分或全部免責 | 承擔違約責任 |
第533條(情勢變更原則)部分涵蓋合同受挫精神,但嚴格限定于"非商業風險"且需司法介入解除。
Davis Contractors Ltd v Fareham UDC :界定"根本性質改變"标準。
§265 明确"目的受挫"構成免責事由。
注:本文依據中國《民法典》、英美判例法及權威法律辭典綜合闡釋,旨在提供精準法律術語解析。具體案件適用需結合司法實踐。
契約的受挫失效(Frustration of Contract)是英美契約法中的重要原則,指因不可預見的外部事件或環境變化導緻合同無法履行,從而免除當事人的履約義務。以下從定義、核心要素和法律效果等方面綜合解釋:
契約受挫失效強調合同在訂立後因非當事人過錯的意外事件(如自然災害、政策調整等)導緻履行基礎喪失,且繼續履行已失去意義。其核心要素包括:
當滿足受挫失效條件時,合同自動終止,雙方義務解除,且無需承擔違約責任。例如,英國1863年“泰勒訴坎德威爾案”中,因租賃場地意外焚毀導緻合同無法履行,法院認定合同受挫失效,雙方責任免除。
該原則源于英國判例法,體現了從“契約絕對自由”到“公平調整風險”的轉變。早期普通法嚴格遵循“契約必須信守”,但隨着社會發展,法院逐漸承認不可抗力等例外情形。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依據,可參考上述來源中的判例解析或《民法典》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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