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arty to a contract
bargaining; bond; contract; covenant; deed; indent; indenture; obligation
pact; stipulation
【經】 agreement; agreements; bargain; compact; contract; deed; indenture
instrument; title deed
party
【經】 parties; party
在漢英法律詞典框架下,"契約當事人"指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實體,基于共同意願締結權利義務關系的締約方。該術語對應英文"contracting parties",其核心要素包含以下四個層面:
主體資格要件 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定義,契約當事人需滿足"legal capacity"要求,即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大陸法系國家通常參照《德國民法典》第104-113條關于行為能力的規定,普通法系則依據《美國統一商法典》第1-201(b)(26)條确立締約資格标準。
意思表示合緻 牛津法律詞典強調"meeting of minds"構成契約成立的核心,要求要約與承諾在實質條款上達成合意。此要件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4-24條中體現為"offer and acceptance"的動态匹配過程。
權利義務對價 根據哈佛法學院契約法釋義,有效契約需存在"consideration"要素,即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認可的價值交換關系。該原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條中表述為"标的、數量、質量"等實質性條款的明确約定。
法律約束效力 康奈爾大學法律信息研究所指出,經有效訂立的契約産生"binding force",當事人須受《契約法重述(第二版)》第1條規定的誠信履行義務約束。該效力在《法國民法典》第1134條中表述為"法律效力等同于制定法"的強制性特征。
契約當事人是指參與訂立契約并受其條款約束的主體,需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以下是詳細解釋:
契約當事人是契約關系的主體,包括雙方或多方參與者。根據民法原則,當事人需通過意思表示一緻達成合意,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約關系。
在基金契約中,當事人可能包括基金持有人、管理人、托管人等,但此類專業契約需符合特定金融法規要求(注:此類場景需結合具體法規判斷權威性)。
提示:以上内容綜合了日本宅建士考試、中國法律實務等權威來源。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文或特殊契約類型解釋,建議查閱專業法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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