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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撤銷英文解釋翻譯、契約撤銷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irritancy

分詞翻譯:

契約的英語翻譯:

bargaining; bond; contract; covenant; deed; indent; indenture; obligation
pact; stipulation
【經】 agreement; agreements; bargain; compact; contract; deed; indenture
instrument; title deed

撤銷的英語翻譯:

【計】 backout; stripping
【經】 annul; repeal; revocation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契約撤銷”(Revocation of Contract)指當事人依法行使撤銷權,使已成立但存在特定瑕疵的契約自始喪失法律效力的行為。其核心要素如下:


一、法律定義與依據

  1. 撤銷權(Right of Revocation)

    因欺詐、脅迫、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等法定事由,受損方單方主張撤銷契約的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7-151條,撤銷權需通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行使(《民法典》第152條)。

    英文釋義: A remedy allowing a party to annul a contract due to vitiating factors (e.g., misrepresentation, duress), rendering it void ab initio (Black's Law Dictionary).

  2. 與“解除”(Rescission/Termination)的區别

    • 撤銷:針對效力瑕疵合同,溯及既往無效(retroactive invalidity)。
    • 解除:針對有效合同,因違約或約定事由終止未來義務(prospective termination)。

二、構成要件

  1. 法定事由(Grounds for Revocation)

    • 欺詐(Fraud):一方故意隱瞞或虛假陳述事實(《民法典》第148條)。
    • 脅迫(Duress):以不正當手段迫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訂立合同。
    • 重大誤解(Material Mistake):對合同性質、标的等關鍵内容認知錯誤。
    • 顯失公平(Gross Unfairness):利用對方困境訂立明顯失衡的條款(《民法典》第151條)。
  2. 除斥期間(Limitation Period)

    撤銷權需在知道或應知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最長不超過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民法典》第152條)。


三、法律效果

  1. 溯及力(Retroactive Effect)

    撤銷後契約自始無效,雙方返還財産;無法返還的折價補償(《民法典》第157條)。

    英文表述: Restitution of benefits received mutually required upon revocation.

  2. 過錯賠償責任(Liability for Damages)

    因撤銷造成損失的,有過錯方需賠償(如欺詐方賠償受欺詐方實際損失)。


四、權威參考來源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施行)

    條款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 NPC.gov.cn

  2. 《元照英美法詞典》(法律出版社)

    術語定義參考: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Cornell University law.cornell.edu

  3.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英文法律術語标準釋義(Thomson Reuters出版)。

注:因未檢索到相關網頁,以上參考來源暫不提供直接鍊接,建議通過官方渠道查閱原文。

網絡擴展解釋

合同撤銷(即“契約撤銷”)是指因合同存在法定瑕疵,當事人通過行使撤銷權使已生效的合同自始無效的法律行為。以下是具體解釋:

一、合同撤銷的定義

合同撤銷是指當合同因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一方處于危困狀态等情形籤訂時,受損害方可通過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該合同,使其效力歸于消滅。

二、適用情形(撤銷條件)

根據《民法典》,合同可撤銷的情形包括:

  1. 重大誤解:當事人因誤解導緻意思表示錯誤(如對合同标的性質、價款等産生錯誤認知);
  2. 欺詐/脅迫:一方通過欺詐、脅迫手段或第三方欺詐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籤訂合同;
  3. 顯失公平:一方利用對方危困狀态、缺乏判斷能力,導緻合同權利義務明顯失衡。

三、法律後果

合同被撤銷後,産生以下效力:

  1. 自始無效:合同自成立時起無法律約束力;
  2. 財産返還:
    • 已取得的財産應返還;
    • 不能返還的,折價補償(如物品滅失時按市價賠償);
  3. 損失賠償:
    • 過錯方需賠償對方損失(如欺詐方賠償受欺詐方實際損失);
    • 雙方均有過錯的,按責任比例分擔;
  4. 特殊責任:若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相關財産将被追繳。

四、撤銷權行使時效

補充說明

合同撤銷不同于合同無效(後者因違法直接無效)和合同解除(針對有效合同的提前終止)。撤銷權的行使需嚴格符合法定條件與期限,建議咨詢專業律師處理具體糾紛。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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