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right of search
search; forage; go through; knock over; ransack; seek through
【法】 ripe; rummage; search; seek; shake down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搜查權(Search Warrant)是司法機關依法對特定場所、物品或人身進行強制性檢查的法定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36條,該權力以發現犯罪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為核心目的,需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後實施。
搜查權的行使受三重限制:
英美法系中,搜查令(Search Warrant)的籤發需具備"probable cause"标準,即合理根據認為存在犯罪證據(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比較法視角顯示,中國搜查制度更強調偵查效率,而普通法系側重司法審查前置。
該權力的濫用将觸發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确違法搜查所得證據不得作為定案依據(《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5條。
根據相關法律和學術定義,搜查權是指特定國家機關依法對特定場所、物品或人員進行強制性搜尋、檢查的權力,以收集犯罪證據或查獲相關人員。以下是詳細解釋:
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
根據《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在偵查犯罪時有權執行搜查,需出示《搜查證》且至少兩名偵查人員在場。
監察機關
監察機關在調查職務犯罪案件時,可對涉嫌犯罪的被調查人及相關場所進行搜查,目的是收集證據或查獲被調查人。
學術讨論指出,搜查權的濫用可能侵害公民隱私權,例如高校搜查學生物品時若缺乏明确法律依據,易引發權利沖突,因此需通過立法或内部規範加以限制。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文或案例參考,可查看網頁來源中的監察法釋義及刑事訴訟法相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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