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財産繼承人英文解釋翻譯、全部財産繼承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universal successor
分詞翻譯:
全部的英語翻譯:
entirety; full; the all and the one; whole
【醫】 hol-; holo-; pan-; pant-; panto-
【經】 aon; full-lot; in all; in total
財産繼承的英語翻譯:
【計】 property inheritance
人的英語翻譯: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醫】 anthropo-; homme; man
專業解析
"全部財産繼承人"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對應英文術語"universal heir"或"sole heir",指依據法律規定或遺囑約定,有權繼承被繼承人全部動産、不動産及其他財産性權益的主體。該概念在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第1123條中被明确為"法定繼承人按照同一順序平等繼承全部遺産",其核心特征包含三項:
- 排他性繼承權:排除其他順位繼承人的主張(民法典第1130條);
- 權利義務一體化:需在遺産範圍内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責任(民法典第1161條);
- 跨國適用性:在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繼承法律適用公約》中被稱為"universal succession",要求繼承人接受遺産整體轉移。
權威法律詞典《元照英美法詞典》第1537頁強調,該術語區别于"particular heir",強調繼承标的的完整性和不可分割性。司法部《繼承法實務指引》指出,當遺囑指定單一繼承人且未保留必要份額時,可能觸發《民法典》第1141條特留份制度限制。
參考文獻:
- 全國人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章(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6/75ba6483dd824b4db2f853444d1d6d2d.shtml)
-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繼承法律適用公約》第3條(https://www.hcch.net/en/instruments/conventions)
-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第67號(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62221.html)
網絡擴展解釋
“全部財産繼承人”指在繼承開始後,依法或依遺囑有權繼承被繼承人全部財産的主體。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分類
全部財産繼承人包括法定繼承人和遺囑繼承人兩類:
- 法定繼承人:依法定順序繼承,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若存在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不參與繼承。
- 遺囑繼承人:由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指定,可突破法定順序限制,甚至包括非親屬(如朋友、組織),但需符合遺囑有效性條件。
例外:胎兒可作為法定繼承人預留份額,法人或國家雖可接受遺産,但一般不列為繼承人。
二、繼承人的核心權利
- 接受或放棄繼承:可自主選擇是否繼承,放棄需以書面形式明示。
- 取得并管理遺産:自繼承開始即取得遺産所有權,并有權對遺産進行保管。
- 請求分割遺産:多個繼承人共有遺産時,可要求按均等或約定比例分割。
- 執行遺囑:遺囑繼承人需履行遺囑内容,如未履行附隨義務,可能喪失繼承權。
三、繼承人的主要義務
- 償還債務:以所得遺産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生前稅款及債務。
- 履行遺囑義務:若遺囑要求完成特定條件(如贍養某人),繼承人需履行,否則可能被法院取消繼承權。
四、如何确定全部繼承人
- 确認法定範圍:核查所有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順序繼承人,若無則擴展至第二順序。
- 核查遺囑有效性:存在合法遺囑時,優先按遺囑執行;有遺贈扶養協議則按協議處理。
- 排除放棄繼承的情況:繼承人書面放棄的,不納入範圍。
五、法律依據
依據《民法典》:
- 繼承順序:第1127條明确法定繼承人順序。
- 遺産處理:繼承開始後,按法定繼承、遺囑繼承或遺贈扶養協議順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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