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settle a bargain
訂立合同(Conclusion of Contract)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指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達成合意,并建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權利義務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條規定,訂立合同的本質是"要約"(offer)與"承諾"(acceptance)兩個法律行為的有效結合。
核心要素包含:
合意形成:英美法系稱為"meeting of the minds"(意思表示一緻),要求要約人明确提出締結契約的意願,受要約人作出無保留同意(unqualified acceptance)。參考《元照英美法詞典》對"consideration"(對價)的釋義,有效合同須具備法律認可的價值交換基礎。
形式要件:根據中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書面形式(written form)是重要合同的成立要件,特别是涉及不動産交易、涉外合同等法定要式契約。英美普通法則承認口頭合同(parol contract)的有效性,但《防止欺詐法》(Statute of Frauds)規定六類合同必須書面訂立。
締約能力:當事人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參考《民法典》第十八條對自然人締約資格的規定。企業法人則需遵循《公司法》第十六條關于權限範圍(ultra vires)的限制,超越經營範圍的合同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法律效力層面,有效訂立的合同産生"binding force"(拘束力),任何違約行為将觸發《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的違約責任。國際商務實踐中,合同訂立還涉及準據法(applicable law)選擇和争議解決條款,參考《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4-24條對要約與承諾的特别規定。
訂立合同是指雙方或多方當事人通過平等協商,達成一緻意思表示,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包含兩個法定階段:
可采用以下形式:
需滿足:
合同成立後,對各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違約需承擔相應責任。若需更完整信息,可參考《民法典》合同編或華律網、律圖等專業法律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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