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mproper motion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不合程式的動議”(英文:Irregular Motion 或 Procedurally Defective Motion)指不符合既定議事規則或法律程式的正式提議。其核心含義與法律依據如下:
構成要件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2023版)對"Irregular Motion"的釋義。
法律後果
此類動議可被主持人(如法官、會議主席)直接駁回,且不進入實質審議階段。例如《羅伯特議事規則》(Robert's Rules of Order)第39條明确賦予主席裁定程式違規動議無效的權力。
來源:Henry M. Robert, Robert's Rules of Order Newly Revised (12th ed.), p. 174.
《元照英美法詞典》
定義"Irregular Motion"為“不合程式的動議”,強調其違反程式法定的原則。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第11版将"Procedurally Defective Motion"歸類為“可被駁回的動議”(Dismissible Motion),因其破壞程式正義。
中國《民事訴訟法》第123條
隱含類似原則:法院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應當裁定不予受理”,體現程式合規性審查。
中文術語 | 英文對應術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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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程式的動議 | Irregular Motion |
程式瑕疵 | Procedural Defect |
動議駁回 | Motion Overruled |
以上内容綜合法律詞典釋義、經典議事規則及成文法依據,确保概念權威性與適用場景準确性。
“不合程式的動議”指在會議或議事過程中,未遵循既定規則提出的建議或提案。具體可從以下方面理解:
1. 定義核心 動議本身是議事機構成員提出的正式行動建議,需滿足程式要求(如主席允許、附議支持、列入議程等)。若違反這些規則,則成為“不合程式的動議”。
2. 常見不合規表現
3. 後果與處理 此類動議通常會被主席駁回,要求重新按規則提交。例如孫中山《民權初步》中強調,動議需“經附議方可讨論”,否則視為無效。
補充說明:在特殊情況下(如緊急事件),部分議事規則允許“臨時動議”,但需滿足特定條件(如全體成員三分之二同意),否則仍屬程式不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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