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mproper motion
在汉英法律词典中,“不合程序的动议”(英文:Irregular Motion 或 Procedurally Defective Motion)指不符合既定议事规则或法律程序的正式提议。其核心含义与法律依据如下:
构成要件
来源:《元照英美法词典》(2023版)对"Irregular Motion"的释义。
法律后果
此类动议可被主持人(如法官、会议主席)直接驳回,且不进入实质审议阶段。例如《罗伯特议事规则》(Robert's Rules of Order)第39条明确赋予主席裁定程序违规动议无效的权力。
来源:Henry M. Robert, Robert's Rules of Order Newly Revised (12th ed.), p. 174.
《元照英美法词典》
定义"Irregular Motion"为“不合程序的动议”,强调其违反程序法定的原则。
《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第11版将"Procedurally Defective Motion"归类为“可被驳回的动议”(Dismissible Motion),因其破坏程序正义。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
隐含类似原则: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体现程序合规性审查。
中文术语 | 英文对应术语 |
---|---|
不合程序的动议 | Irregular Motion |
程序瑕疵 | Procedural Defect |
动议驳回 | Motion Overruled |
以上内容综合法律词典释义、经典议事规则及成文法依据,确保概念权威性与适用场景准确性。
“不合程序的动议”指在会议或议事过程中,未遵循既定规则提出的建议或提案。具体可从以下方面理解:
1. 定义核心 动议本身是议事机构成员提出的正式行动建议,需满足程序要求(如主席允许、附议支持、列入议程等)。若违反这些规则,则成为“不合程序的动议”。
2. 常见不合规表现
3. 后果与处理 此类动议通常会被主席驳回,要求重新按规则提交。例如孙中山《民权初步》中强调,动议需“经附议方可讨论”,否则视为无效。
补充说明:在特殊情况下(如紧急事件),部分议事规则允许“临时动议”,但需满足特定条件(如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同意),否则仍属程序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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