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ersonal service of the writ
"親自送達令"(Personal Service of Process)是法律程式中的專業術語,指司法機關要求将法律文書(如傳票、起訴狀等)通過直接交付的方式遞交給當事人本人的強制指令。這一程式強調文書必須由特定人員(如法警、送達員)當面交至受送達人手中,确保其知悉法律程式啟動。
在英美法系中,該制度源自普通法傳統。根據《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4條,親自送達是保證程式正義的核心環節,若未有效完成可能影響案件管轄權。中國《民事訴訟法》第87條同樣規定,受送達人拒絕接收文書的,可適用留置送達,但需邀請基層組織代表在場見證。
該術語包含三個核心要素:1)送達主體的法定性(僅授權人員可執行);2)交付方式的直接性(排除郵寄、公告等替代方式);3)接收對象的特定性(原則上須本人籤收)。在跨境訴訟中,《海牙送達公約》對成員國間的文書送達另有特别程式要求。
值得注意的例外情況包括:美國部分州允許"替代送達"(Substituted Service),即當多次嘗試親自送達未果時,可将文書留置于當事人常用居所并郵寄副本。中國司法解釋則規定,受送達人被監禁的可通過監獄轉交,軍人可通過部隊政治機關轉達。
“親自送達令”是法律程式中的術語,結合“親自送達”與“令”的含義可解釋如下:
“親自送達令”指司法機關依法将命令或訴訟文書直接交予當事人的行為。例如法院派法警将傳票當面交給被告,即屬于此類。其核心目的是保障程式合法性與當事人知情權。
提示:不同司法程式對送達方式有具體要求,如遇特殊情況(如當事人失蹤),可能轉為公告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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