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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制度英文解釋翻譯、辯護制度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system of advocacy

分詞翻譯:

辯護的英語翻譯:

defend; plead; vindicate; justification; vindication
【經】 plead

制度的英語翻譯:

institution; system
【醫】 regime; regimen; system
【經】 system

專業解析

辯護制度(Defense System)是法律體系中保障被告人訴訟權利的核心機制,指在刑事或民事程式中,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依法提出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反駁指控或主張合法權益的規範性框架。其英文對應術語"defense system"強調對抗式訴訟模式下權利保障的體系化特征。

核心要素解析

  1. 權利基礎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11條明确"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對應英文"the accused has the right to defense"。該制度植根于"無罪推定原則"(presumption of innocence),要求控方承擔舉證責任。

  2. 主體結構

    包括自行辯護(self-defense)、委托辯護(entrusted defense)及指定辯護(assigned defense)。《律師法》第31條規定律師可依據事實和法律獨立辯護,體現"獨立辯護權"(independent defense right)的法治内涵。

  3. 程式保障

    涵蓋會見通信權、閱卷權、調查取證權等程式性權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要求保障辯護律師48小時内會見在押嫌疑人,英文文獻常表述為"procedural safeguards for defense rights"。

  4. 對抗原則

    通過法庭質證(cross-examination)、辯論(debate)等環節實現控辯平衡。刑訴法第193條規定辯護人可申請排除非法證據,對應"adversarial system"的實質要求。

制度價值

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規定"人人有資格享有公正審判",辯護制度正是實現該目标的關鍵制度設計。數據顯示,2023年中國刑事案件律師辯護率達86.2%,體現制度實施成效。

參考文獻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2. 司法部《律師執業管理辦法》
  3.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
  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切實保障律師訴訟權利的規定》
  5.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

網絡擴展解釋

辯護制度是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圍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而設計。以下從多個維度綜合解釋其内涵:

一、基本定義

辯護制度是指法律規定的關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及司法機關保障其行使辯護權的規則體系。其核心在于通過提出無罪、罪輕或減輕處罰的材料和意見,維護被追訴人的合法權益。

二、核心要素

  1. 權利基礎:以辯護權為核心,包括自行辯護和委托辯護兩種形式。辯護權被視為“最基礎、最核心的訴訟權利”。
  2. 制度構成:涵蓋辯護類型(如無罪辯護與罪輕辯護)、辯護人範圍(律師或其他符合條件者)、辯護責任(依據事實與法律提出抗辯)等。
  3. 程式保障:要求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各階段為辯護權的行使創造條件,例如偵查階段即可委托律師。

三、制度意義

  1. 實體正義:通過控辯對抗促進事實查明,抑制司法主觀性,提高案件質量。
  2. 程式正義:構建控、辯、審三方平衡的訴訟結構,防止公權力濫用,保障被追訴人參與訴訟的權利。
  3. 法治價值:體現無罪推定原則,是民主法治發展水平的标志。

四、曆史發展

我國自1954年憲法确立辯護權原則後,曆經多次刑事訴訟法修訂(如1996年、2012年),逐步将律師介入階段提前至偵查階段,并擴大法律援助範圍。

五、辯護類型

提示: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制度實施細節,可參考《刑事訴訟法》第37條等法律條文。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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