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ystem of advocacy
defend; plead; vindicate; justification; vindication
【經】 plead
institution; system
【醫】 regime; regimen; system
【經】 system
辯護制度(Defense System)是法律體系中保障被告人訴訟權利的核心機制,指在刑事或民事程式中,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依法提出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反駁指控或主張合法權益的規範性框架。其英文對應術語"defense system"強調對抗式訴訟模式下權利保障的體系化特征。
權利基礎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11條明确"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對應英文"the accused has the right to defense"。該制度植根于"無罪推定原則"(presumption of innocence),要求控方承擔舉證責任。
主體結構
包括自行辯護(self-defense)、委托辯護(entrusted defense)及指定辯護(assigned defense)。《律師法》第31條規定律師可依據事實和法律獨立辯護,體現"獨立辯護權"(independent defense right)的法治内涵。
程式保障
涵蓋會見通信權、閱卷權、調查取證權等程式性權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要求保障辯護律師48小時内會見在押嫌疑人,英文文獻常表述為"procedural safeguards for defense rights"。
對抗原則
通過法庭質證(cross-examination)、辯論(debate)等環節實現控辯平衡。刑訴法第193條規定辯護人可申請排除非法證據,對應"adversarial system"的實質要求。
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規定"人人有資格享有公正審判",辯護制度正是實現該目标的關鍵制度設計。數據顯示,2023年中國刑事案件律師辯護率達86.2%,體現制度實施成效。
辯護制度是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圍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而設計。以下從多個維度綜合解釋其内涵:
辯護制度是指法律規定的關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及司法機關保障其行使辯護權的規則體系。其核心在于通過提出無罪、罪輕或減輕處罰的材料和意見,維護被追訴人的合法權益。
我國自1954年憲法确立辯護權原則後,曆經多次刑事訴訟法修訂(如1996年、2012年),逐步将律師介入階段提前至偵查階段,并擴大法律援助範圍。
提示: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制度實施細節,可參考《刑事訴訟法》第37條等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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