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forciant; disseisor
break into; invade and occupy; misappropriate; seize; steal; trench on
usurp on
【法】 arrogate; arrogation; convert; encroach; encroachment; malappropriate
malappropriation; misappropriate; misappropriation
person; this
在漢英法律術語中,"侵占者"對應的英文表述為"possessor by encroachment"或"occupier",指以非法手段實際控制他人財物且拒不歸還的主體。該術語的核心構成包含三個法律要件:一是通過隱秘或強制方式排除權利人對財物的實際支配,二是主觀上具有持續性占有意圖,三是對合法權利人的返還請求予以明确拒絕。
英美法體系中的"adverse possession"制度可作參照,即當侵占者公開、持續占有他人不動産達到法定時限(通常為10-20年),可能産生物權變動的法律後果。但該制度與我國《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占罪存在本質差異,後者強調拒不歸還合法保管物的刑事責任。
“侵占者”指以非法手段占有他人財物、領土或權利的個人或群體,其含義需結合法律與一般語境理解:
侵占者(法語:usurpateur)指通過侵奪、占據等方式非法獲取本不屬于自己的財物或權益的主體。其行為特征包括:
在刑法中特指侵占罪的犯罪主體,需同時滿足三個要件:
涵蓋更廣泛場景:
注:刑法中的侵占罪屬于特殊身份犯罪,要求主體原本具有合法保管財物的身份(如受托人、撿拾者等),區别于盜竊、搶劫等其他財産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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