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respass to chattel; trespass to goods
"侵物行為"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通常對應"tortious act",指違反法律規定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違法行為。其核心構成包含三個要件:行為的違法性(violation of legal provisions)、損害事實的存在(existence of damage)以及因果關系(causal link)。
在法律實踐中,該行為主要表現為四大類型:
該術語的英譯"tort"源自古法語"tortum",其拉丁詞根"torquere"本義為"扭曲",引申為"不法行為"。美國《第二次侵權法重述》将其定義為"應通過損害賠償訴訟予以救濟的不法行為"。
在法律後果層面,侵權行為人需承擔停止侵害(cessation of infringement)、排除妨礙(removal of obstacles)和賠償損失(compensation for losses)等民事責任。國際比較法研究顯示,中國侵權責任構成要件與德國BGB第823條存在法理淵源。
“侵物行為”這一表述可能指代與非法侵占或損害他人財物相關的行為,但該詞并非标準法律術語。結合相關詞語的權威解釋,可歸納如下:
1. 核心定義 “侵物”可理解為對他人財物或物品的侵害行為,其核心特征包括:
2. 法律屬性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類似行為可能涉及:
3. 常見形式
建議明确具體場景,若指代「侵權行為」或「侵用行為」,可參考《民法典》第238條(返還原物請求權)和第462條(占有保護請求權)等條款。如需更專業的法律解釋,建議咨詢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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