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eizure of public land
forcibly occupy; grab; seize
【法】 deforce; deforcement; dispossession; disseise; entry into possession
【經】 public lands
強占公有土地的漢英雙語釋義及法律解析
強占公有土地指未經法定程式或授權,以暴力、脅迫或其他非法手段侵占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57條,侵害土地公有制,需承擔民事賠償、行政處罰乃至刑事責任(《刑法》第342條)。
指通過武力或威脅手段非法控制國有或公共土地的行為,常見于英美法系中的"adverse possession"(逆權侵占)概念,但後者需滿足法定時限等條件(如英國《土地登記法2002》第97條)。
強調對國有土地的非法侵占,與"eminent domain"(國家征用權)形成法律對立。
中文類型 | 英文對應術語 | 法律依據 |
---|---|---|
國有建設用地 | State-owned construction land | 《土地管理法》第2條 |
集體所有農用地 | Collectively-owned agricultural land |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條 |
國家保留地 | Crown land (英聯邦) / Public domain land (美) | 英國《皇家土地法》第1條 |
(注:中文法律條款以國務院公報文本為準,英文術語依據《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釋義。)
強占公有土地是指以暴力、欺騙等非法手段,未經合法程式或批準,擅自占據屬于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其法律定義及後果如下:
強占行為性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強占公有土地屬于未經批準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的非法占地行為,包括擅自改變農用地用途、違規建設等情形。
公有土地範圍
指國家所有的土地(如城市土地、自然資源用地等)和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如耕地、宅基地等)。
行政責任
刑事責任
向土地管理部門舉報
被侵權方可向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投訴,要求查處非法占地行為。
司法救濟
若行政機關未履職,可提起行政訴訟;造成損失的,可主張民事賠償。
如需具體案例分析或法律程式指導,建議咨詢專業律師并參考《土地管理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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