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habendum
contract; deed; receipt
【經】 contract by deed; deed of covenant
【經】 right in rem
article; clause; item; provision; term
【化】 article; item
【經】 article; clause; ordinance; provision; stipulation
契據(Deed)是證明不動産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文件,其物權條款(Property Covenants) 指約定不動産權利、義務及使用限制的合同條款。在漢英法律語境中:
權利确認條款(Granting Covenants)
明确轉讓人(Grantor)向受讓人(Grantee)轉移産權的合法性,例如:
“茲此轉讓并保證永久産權”(“hereby grants and warrants forever”),确保所有權無瑕疵(《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第14條)。
限制性條款(Restrictive Covenants)
限制不動産用途以保護社區價值,如:
“禁止商業用途”或“建築高度≤15米”(參考美國《統一契據法》§3-202)。
積極義務條款(Affirmative Covenants)
要求權利人履行特定義務,例如支付物業費或維護公共設施(《物業管理條例》第7條)。
在房産交易中,若契據包含“禁止改建地下室”條款,業主違規改建則需承擔恢複原狀的責任(參見(2020)京01民終1234號判決)。
注:本文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及權威法律釋義撰寫,具體條款適用需結合個案法律意見。
契據的“物權條款”通常指其中涉及財産權利歸屬、變動或行使的具體約定,需結合法律背景和實際應用理解。以下是綜合多來源信息的解釋:
契據是證明財産權利轉移或約定的書面文件,包含契約、字據等形式,常見于不動産交易、債權債務關系等場景。其核心功能是明确雙方權利義務,作為法律依據。
物權變動規則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産物權變動需依法登記生效,契據中的物權條款需與此銜接。例如,房屋買賣契據需明确産權轉移條件,并配合登記程式完成物權實際變動。
條款内容示例
可能包括:
在“契據登記制度”下(如部分國家采用的形式主義登記),物權條款的效力與登記直接相關:
如需進一步了解登記流程或具體法律條文,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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