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artial collective ownership
部分集體所有制(Partial Collective Ownership)是中國經濟體制中具有特色的産權形式,指生産資料或資産的部分所有權歸屬于集體成員共同占有、使用和收益,其餘部分可由個人或企業持有。這一概念在漢英詞典中常對應“partial collective ownership system”或“mixed collective-individual ownership”。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民法典》第261條進一步明确,集體所有的財産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占或破壞。部分集體所有制通常表現為土地承包權歸集體、經營權歸農戶的“兩權分離”模式(中國人大網,2023)。
浙江省義烏市“集體土地入股”模式中,村民将30%土地保留為集體資産用于基礎設施建設,70%用于個人工商業開發,形成典型的部分集體所有制結構(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調查報告,2024)。
“部分集體所有制”可以理解為集體所有制的一種具體形态或局部實現形式,其核心特征是生産資料僅由特定範圍内的勞動群衆共同占有,而非覆蓋全社會。以下是詳細解釋:
集體所有制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形式之一,指生産資料歸部分勞動者集體共同所有。與全民所有制(國有制)相比,其公有化程度較低,覆蓋範圍通常限于某一社區、村域或行業群體。
中國農村集體經濟是典型代表,生産資料歸村域集體所有,成員通過聯合勞動和按勞分配實現共同富裕。例如,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的模式即屬于部分集體所有制的一種實踐。
“部分集體所有制”強調生産資料在特定範圍内的集體共有屬性,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的重要實現形式,尤其在農村經濟中發揮基礎性作用。其核心特征包括有限範圍、成員共同管理以及靈活的組織形式。
白色鱗甲狀纖毛菌穿線鐵心出差旅費醋酸苯氨代表元膽維他定域粒子系集耳聽法防凍汽油非對稱分子分布式數據網絡憤怒符號間幹擾輔助計算系統根莖公牛介入訴訟人精神活動開關變量擴充地址憑證記錄三頭畸胎繩心螺釘身體強直調整區同心軸通用應用程式退火敝爐未上市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