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tervener
get involved; interpose; interposition; intervene; intervention
【電】 insertion
action; law; lawsuit; litigate; litigation; suit
【經】 litigation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醫】 anthropo-; homme; man
在漢英法律詞典框架下,"介入訴訟人"指在已進行的訴訟程式中,因與案件存在直接利害關系而主動申請或被法院追加參與訴訟的第三方主體。該概念對應的英文術語為"intervenor"或"intervener",其法律地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中明确規定。介入訴訟人區别于原告、被告的獨特特征在于其主張獨立的實體權利,而非單純支持某一方訴訟主張(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20號)。
介入訴訟制度的确立源于保障案外人合法權益的立法意圖,通過《中國法院網》公布的典型案例可知,當第三人認為生效裁判損害其民事權益時,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英美法系中類似的"intervention"制度,在《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中被定義為"非原始當事人通過法院許可介入訴訟的程式"。
根據法律術語的使用規範,“介入訴訟人”并非我國法律體系中的正式表述。結合搜索結果和司法實踐,該詞可能指向“訴訟參與人”或“訴訟參加人”。以下為詳細解釋:
根據和,訴訟參與人是指除司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外,依法參與訴訟活動并享有權利義務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主要分為兩類:
“介入”在普通語境中指參與或幹預(如所述),但法律術語中更強調程式合法性。例如:
建議在正式法律文書中使用“訴訟參與人”或具體角色名稱(如證人、代理人),以确保表述的準确性。如需了解特定人員權利義務,可說明具體角色進一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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