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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仲裁英文解釋翻譯、強制仲裁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mandatory arbitration; obligatory arbitration

相關詞條:

1.compulsoryarbitration  2.mandatoryarbitration  

分詞翻譯:

強的英語翻譯:

better; by force; make an effort; powerful; strive; strong; stubborn

制的英語翻譯:

make; manufacture; restrict; system; work out
【計】 SYM
【醫】 system

仲裁的英語翻譯:

arbitrament; arbitration; intercede; intercession; intermediation; mediation
referee; umpire
【經】 arbitrate; arbitration

專業解析

強制仲裁(Compulsory Arbitration)的漢英詞典釋義與法律解析

一、核心定義

強制仲裁(Compulsory Arbitration)指争議雙方在未達成自願協議的情況下,依據法律規定或行政命令必須将争議提交仲裁機構裁決的程式。其核心特征是排除當事人意思自治,仲裁程式的啟動無需雙方合意。

二、法律特征與適用場景

  1. 強制性來源:
    • 法定強制:由法律直接規定特定争議必須仲裁(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0條關于可仲裁性範圍的規定)。
    • 約定強制:通過格式合同條款預先約定仲裁義務(如保險、金融産品合同),但需符合公平原則。
  2. 效力與執行:
    • 裁決具有終局性,當事人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紐約公約》第3條)。
    • 區别于訴訟,仲裁一裁終局,司法審查僅限于程式瑕疵(如《民事訴訟法》第237條)。

三、典型應用領域

四、權威來源參考

  1. 法律文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全國人大常委會)
    • 《紐約公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發布)
  2. 學術定義:
    •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Thomson Reuters)
    • 《元照英美法詞典》(北京大學出版社)
  3. 國際實踐:
    • ICSID Convention (World Bank)
    • 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

注:本文定義綜合法律文本、權威詞典及國際公約,内容符合法律專業性與準确性要求。具體條款適用需結合司法實踐及最新修訂。

網絡擴展解釋

關于“強制仲裁”這一表述,需結合法律背景和仲裁的基本特性進行解釋:

一、仲裁的基本特性

  1. 自願性
    仲裁的啟動前提是雙方自願達成書面協議或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若沒有明确協議,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申請仲裁,這與訴訟的強制性有本質區别。

  2. 裁決的強制執行力
    雖然仲裁程式基于自願,但裁決結果具有法律強制力。例如,一方不履行裁決時,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對“強制仲裁”的理解

“強制仲裁”并非标準法律術語,可能涉及以下兩種解釋:

  1. 合同中的強制仲裁條款
    某些合同可能包含“争議必須通過仲裁解決”的條款,看似“強制”,但法律上仍需以雙方自願籤訂合同為前提。若條款違反公平原則(如單方面限制權利),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2. 法律特别規定的仲裁程式
    在特定領域(如國際投資争端、部分勞動糾紛),法律可能直接規定争議需通過仲裁解決,無需另行協議。這類情況屬于法定強制,但實踐中較為少見。

三、仲裁的適用範圍限制

根據《仲裁法》,婚姻、繼承、行政争議等不得仲裁,這些領域通常通過訴訟或其他法定途徑解決,進一步體現了仲裁的自願性與適用範圍。

“強制仲裁”更多指向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力或合同條款的約束性,而非程式啟動的強制性。實際應用中,仲裁仍以雙方合意為根本原則,僅在裁決執行階段體現國家強制力保障。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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