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raud at common law
【經】 common law; unwritten law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醫】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法】 dirty work; fraud; fraudulent conduct
普通法上的欺詐行為(Common Law Fraud)指在英美法系中,行為人通過故意虛假陳述事實或隱瞞重要信息,導緻他人基于錯誤認知作出損害性決策的法律概念。其核心構成要件包含以下三部分:
虛假陳述或隱瞞
行為人必須存在事實性虛假陳述(例如僞造文件、口頭謊言)或對關鍵信息的蓄意隱瞞。英國《2006年欺詐法案》(Fraud Act 2006)第2條明确将“未披露法律要求的信息”列為欺詐形式之一,相關立法文本可參考英國立法官網。
主觀惡意(Scienter)
行為人需明知陳述虛假或罔顧真相真實性,此要件源于經典判例Derry v Peek (1889),英國上議院在判決中強調“輕率無視事實”同樣構成欺詐故意。該案例收錄于法律信息研究所判例庫。
因果關系與損害結果
受害人須證明其因信賴虛假陳述而遭受實際損失,如財産減少或商業機會喪失。美國《侵權法重述(第二版)》第525條對此因果關系鍊有系統性闡述,全文可通過康奈爾大學法律數據庫查閱。
普通法欺詐與大陸法系中的“欺詐”主要區别在于:普通法更強調對交易誠信(Good Faith)的破壞,且受害人可通過侵權訴訟主張懲罰性賠償。權威法律釋義可參見《Chitty on Contracts》第7章,該書由牛津大學出版社出版。
在普通法體系中,欺詐行為(Fraud)的核心在于故意欺騙導緻他人受損,但需注意中國法律體系(大陸法系)與普通法的定義存在差異。根據中國現行法律框架,結合搜索結果中高權威性來源的信息,欺詐行為的構成要件可歸納如下:
主觀故意性
欺詐必須基于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虛假或隱瞞真相,仍意圖使對方陷入錯誤認知()。例如虛假陳述商品質量、隱瞞合同關鍵條款等。
客觀欺詐手段
包括虛構事實(如僞造文件)或隱瞞真相(如不告知标的物瑕疵),且手段需達到足以誤導一般人的程度()。
因果關系與損害結果
受害方因欺詐行為産生錯誤認識,并基于此作出財産處分(如轉賬、籤訂合同),最終導緻實際損失()。例如因虛假投資宣傳投入資金後無法收回。
民事層面
受欺詐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民事法律行為,恢複原狀或索賠()。
刑事層面
若符合《刑法》第266條“詐騙罪”要件(如騙取財物數額較大),行為人将面臨刑罰:
如需了解普通法下欺詐行為的具體判例或國際比較,建議查閱普通法國家的權威判例集(如英國《欺詐法案2006》或美國《反欺詐貿易行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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