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mmon law negligence actions
普通法上的過失訴訟(Negligence Action in Common Law)指在普通法體系下,原告因被告違反注意義務(Duty of Care)導緻損害而提起的侵權訴訟。其核心要素包括:
注意義務(Duty of Care)
被告需對原告負有法律認可的注意義務。例如醫生對患者、駕駛員對行人的義務。經典判例 Donoghue v Stevenson (1932) 确立了“鄰人原則”(neighbour principle),要求行為人合理預見其行為可能對他人造成損害 。
違反義務(Breach of Duty)
被告行為未達到合理謹慎标準(reasonable person standard)。判斷依據包括:
因果關系(Causation)
需證明被告行為是損害的直接原因(factual causation),且損害在合理預見範圍内(legal causation)。例如 Barnett v Chelsea Hospital 中醫院誤診未直接導緻患者死亡(因中毒已不可逆) 。
損害結果(Damage)
原告需證明實際損失(如人身傷害、財産損失)。純經濟損失(pure economic loss)通常不賠,除非存在特殊關系(如 Hedley Byrne v Heller 中的專業咨詢關系) 。
過失訴訟旨在補償受害人、規範社會行為,并通過判例不斷細化注意義務标準(如産品責任、醫療過失等子領域的發展) 。
權威參考來源:
“普通法上的過失訴訟”是英美法系(普通法體系)中常見的法律概念,主要涉及因過失行為引發的民事賠償責任。以下是綜合解釋:
“普通法上的過失訴訟”對應的英文為"negligence action under common law",指在普通法框架下,原告主張被告因未盡合理注意義務(duty of care)導緻損害,從而要求賠償的訴訟類型。
注意義務存在
被告對原告負有法律認可的注意義務(如醫生對患者、司機對行人)。
義務違反
被告行為未達到“合理謹慎人”标準,構成過失。例如:未遵守交通規則、醫療操作失誤等。
因果關系
需證明過失行為直接導緻了損害結果(事實因果關系+法律因果關系)。
實際損害
原告需舉證遭受了人身傷害、財産損失等可量化的損害。
若法院認定過失成立,被告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包括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賠償等。在極端情況下(如重大過失),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普通法中的“過失”區别于故意侵權(如毆打、诽謗),其核心是行為人主觀上非故意,但因疏忽或未預見風險導緻後果。
提示:具體案例中舉證責任分配、免責事由等可能因司法管轄區而異,建議通過專業法律渠道獲取個案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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