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mmon law negligence actions
普通法上的过失诉讼(Negligence Action in Common Law)指在普通法体系下,原告因被告违反注意义务(Duty of Care)导致损害而提起的侵权诉讼。其核心要素包括:
注意义务(Duty of Care)
被告需对原告负有法律认可的注意义务。例如医生对患者、驾驶员对行人的义务。经典判例 Donoghue v Stevenson (1932) 确立了“邻人原则”(neighbour principle),要求行为人合理预见其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 。
违反义务(Breach of Duty)
被告行为未达到合理谨慎标准(reasonable person standard)。判断依据包括:
因果关系(Causation)
需证明被告行为是损害的直接原因(factual causation),且损害在合理预见范围内(legal causation)。例如 Barnett v Chelsea Hospital 中医院误诊未直接导致患者死亡(因中毒已不可逆) 。
损害结果(Damage)
原告需证明实际损失(如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纯经济损失(pure economic loss)通常不赔,除非存在特殊关系(如 Hedley Byrne v Heller 中的专业咨询关系) 。
过失诉讼旨在补偿受害人、规范社会行为,并通过判例不断细化注意义务标准(如产品责任、医疗过失等子领域的发展) 。
权威参考来源:
“普通法上的过失诉讼”是英美法系(普通法体系)中常见的法律概念,主要涉及因过失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以下是综合解释:
“普通法上的过失诉讼”对应的英文为"negligence action under common law",指在普通法框架下,原告主张被告因未尽合理注意义务(duty of care)导致损害,从而要求赔偿的诉讼类型。
注意义务存在
被告对原告负有法律认可的注意义务(如医生对患者、司机对行人)。
义务违反
被告行为未达到“合理谨慎人”标准,构成过失。例如:未遵守交通规则、医疗操作失误等。
因果关系
需证明过失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结果(事实因果关系+法律因果关系)。
实际损害
原告需举证遭受了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可量化的损害。
若法院认定过失成立,被告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在极端情况下(如重大过失),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普通法中的“过失”区别于故意侵权(如殴打、诽谤),其核心是行为人主观上非故意,但因疏忽或未预见风险导致后果。
提示:具体案例中举证责任分配、免责事由等可能因司法管辖区而异,建议通过专业法律渠道获取个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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