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ind in damages
decide; determine; judge
【計】 deciding; decision; decision ******; determinant
【化】 determination
【經】 judgement
【經】 damage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判定賠償損失”指司法機構根據法律規定,對侵權行為或違約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責任認定及量化補償的法定程式。該概念的核心包含三個要件:(1)存在可歸責的違法行為,(2)産生實際損害後果,(3)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系。
從比較法視角,中文“賠償損失”對應英文術語“compensatory damages”,其法律依據可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5條(中國人大網立法文件),要求賠償範圍以實際損失為限,包含直接損失和可預見的間接損失。普通法體系中,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第456條将compensatory damages定義為“旨在使受害方恢複到損害發生前經濟狀況的金錢賠償”。
司法實踐中,損失判定需遵循“填平原則”,即通過財務憑證、評估報告等證據确定具體數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24條(中國法院網司法解釋庫)明确規定了損失計算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國際比較層面,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7.4.2條(UNCITRAL官網)也确立了類似的損失賠償計算标準。
賠償損失的判定是法律中處理違約或侵權行為的重要環節,其核心在于通過經濟補償使受損方恢複到權益未受侵害時的狀态。以下是關鍵要點:
賠償損失指違約方或侵權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或侵權行為導緻的財産或利益損失。主要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明确損失賠償額應相當于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獲得的利益(可得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方訂立合同時可預見的範圍。
總結來看,判定賠償損失需綜合法律條文、合同約定、實際損失證據及可預見性等多重因素,最終目标是實現公平合理的補償。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細節,可參考《民法典》相關條款及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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