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ceiver in bankruptcy
【經】 bankruptcy proceedings; insolvency proceedings
be hit by; fit exactly; hit; suffer
【計】 medium
【化】 meso-
【醫】 coup; stroke
【法】 administrator of property
在破産法律體系中,財産管理人(Bankruptcy Trustee/Insolvency Practitioner)是指經法院指定或債權人會議選任,負責接管、保全、清算和分配破産財産的獨立法律主體。該角色具有雙重法律屬性:既是破産財産的法定管理人,又是債權人利益的維護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管理人核心職責包括:
英美法系中的財産管理人制度存在差異性特征。美國《聯邦破産法典》第七章規定托管人(Trustee)須經美國司法部下設的托管人辦公室(USTP)認證,其權力範圍包括撤銷欺詐性財産轉移(§548)和追回不當得利。英國《1986年破産法》第13條則賦予托管人(Administrator)暫停債權人追償的強制效力。
國際破産從業者協會(INSOL International)發布的《跨境破産操作指南》強調,現代財産管理人需具備三項專業能力:財務審計技能、法律程式把控能力和跨國資産追蹤技術。該指引已被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跨境破産示範法》第21條采納為國際标準。
權威性參考來源:
破産程式中的財産管理人(簡稱“破産管理人”)是指在企業破産過程中,由法院指定或認可的專門機構或個人,負責全面接管、管理和處分破産財産,以保障債權人利益和破産程式合法推進的主體。以下從定義、職責、法律地位等方面綜合解釋:
基本定義
破産管理人是法院在破産程式中指定的獨立第三方,全面接管破産企業的財産、印章、賬冊等,并負責保管、清理、估價、分配等事務的專門機構或專業人員,6,。在《企業破産法》中,其也被稱為“破産清算組”,可由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或清算組擔任。
法律地位
管理人獨立于債務人、債權人及法院,但需向法院報告工作,并接受債權人會議監督,。其行為具有司法屬性,例如審查債權時需以“準司法機關”标準判斷。
根據《企業破産法》第25條及實務操作,管理人職責主要包括:
接管與調查
財産管理
處分與分配
管理人在破産程式中承擔多重角色:
破産管理人是破産程式的核心執行主體,其職責貫穿財産接管、管理、分配全流程,兼具法律性與專業性。相關法律依據可參考《企業破産法》第22-26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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