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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産程式中的財産管理人英文解釋翻譯、破産程式中的財産管理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receiver in bankruptcy

分詞翻譯:

破産程式的英語翻譯:

【經】 bankruptcy proceedings; insolvency proceedings

中的英語翻譯:

be hit by; fit exactly; hit; suffer
【計】 medium
【化】 meso-
【醫】 coup; stroke

財産管理人的英語翻譯:

【法】 administrator of property

專業解析

在破産法律體系中,財産管理人(Bankruptcy Trustee/Insolvency Practitioner)是指經法院指定或債權人會議選任,負責接管、保全、清算和分配破産財産的獨立法律主體。該角色具有雙重法律屬性:既是破産財産的法定管理人,又是債權人利益的維護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管理人核心職責包括:

  1. 接管債務人財産與印章賬簿
  2. 調查債務人財産狀況并編制報告
  3. 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與其他必要支出
  4. 代表債務人參與訴訟仲裁程式
  5. 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英美法系中的財産管理人制度存在差異性特征。美國《聯邦破産法典》第七章規定托管人(Trustee)須經美國司法部下設的托管人辦公室(USTP)認證,其權力範圍包括撤銷欺詐性財産轉移(§548)和追回不當得利。英國《1986年破産法》第13條則賦予托管人(Administrator)暫停債權人追償的強制效力。

國際破産從業者協會(INSOL International)發布的《跨境破産操作指南》強調,現代財産管理人需具備三項專業能力:財務審計技能、法律程式把控能力和跨國資産追蹤技術。該指引已被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跨境破産示範法》第21條采納為國際标準。

權威性參考來源:

網絡擴展解釋

破産程式中的財産管理人(簡稱“破産管理人”)是指在企業破産過程中,由法院指定或認可的專門機構或個人,負責全面接管、管理和處分破産財産,以保障債權人利益和破産程式合法推進的主體。以下從定義、職責、法律地位等方面綜合解釋:

一、定義與法律地位

  1. 基本定義
    破産管理人是法院在破産程式中指定的獨立第三方,全面接管破産企業的財産、印章、賬冊等,并負責保管、清理、估價、分配等事務的專門機構或專業人員,6,。在《企業破産法》中,其也被稱為“破産清算組”,可由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或清算組擔任。

  2. 法律地位
    管理人獨立于債務人、債權人及法院,但需向法院報告工作,并接受債權人會議監督,。其行為具有司法屬性,例如審查債權時需以“準司法機關”标準判斷。


二、核心職責

根據《企業破産法》第25條及實務操作,管理人職責主要包括:

  1. 接管與調查

    • 全面接管債務人的財産、印章、賬簿等資料,4,;
    • 調查財産狀況并制作報告,包括追回被非法轉移的資産,。
  2. 財産管理

    • 保管、清理破産財産,防止資産損失;
    • 決定繼續或停止營業(需法院許可),。
  3. 處分與分配

    • 制定財産變價、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通過後執行,;
    • 代表債務人參與訴訟、仲裁等法律程式,。

三、角色與功能

管理人在破産程式中承擔多重角色:


四、任職資格與責任

破産管理人是破産程式的核心執行主體,其職責貫穿財産接管、管理、分配全流程,兼具法律性與專業性。相關法律依據可參考《企業破産法》第22-26條,5,。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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