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ceiver in bankruptcy
【经】 bankruptcy proceedings; insolvency proceedings
be hit by; fit exactly; hit; suffer
【计】 medium
【化】 meso-
【医】 coup; stroke
【法】 administrator of property
在破产法律体系中,财产管理人(Bankruptcy Trustee/Insolvency Practitioner)是指经法院指定或债权人会议选任,负责接管、保全、清算和分配破产财产的独立法律主体。该角色具有双重法律属性:既是破产财产的法定管理人,又是债权人利益的维护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核心职责包括:
英美法系中的财产管理人制度存在差异性特征。美国《联邦破产法典》第七章规定托管人(Trustee)须经美国司法部下设的托管人办公室(USTP)认证,其权力范围包括撤销欺诈性财产转移(§548)和追回不当得利。英国《1986年破产法》第13条则赋予托管人(Administrator)暂停债权人追偿的强制效力。
国际破产从业者协会(INSOL International)发布的《跨境破产操作指南》强调,现代财产管理人需具备三项专业能力:财务审计技能、法律程序把控能力和跨国资产追踪技术。该指引已被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境破产示范法》第21条采纳为国际标准。
权威性参考来源:
破产程序中的财产管理人(简称“破产管理人”)是指在企业破产过程中,由法院指定或认可的专门机构或个人,负责全面接管、管理和处分破产财产,以保障债权人利益和破产程序合法推进的主体。以下从定义、职责、法律地位等方面综合解释:
基本定义
破产管理人是法院在破产程序中指定的独立第三方,全面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印章、账册等,并负责保管、清理、估价、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或专业人员,6,。在《企业破产法》中,其也被称为“破产清算组”,可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清算组担任。
法律地位
管理人独立于债务人、债权人及法院,但需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监督,。其行为具有司法属性,例如审查债权时需以“准司法机关”标准判断。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5条及实务操作,管理人职责主要包括:
接管与调查
财产管理
处分与分配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承担多重角色: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核心执行主体,其职责贯穿财产接管、管理、分配全流程,兼具法律性与专业性。相关法律依据可参考《企业破产法》第22-26条,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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