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 from fear
"免于恐懼的自由"(Freedom from Fear)作為現代人權理論的核心概念,最早由美國前總統富蘭克林·羅斯福在1941年提出的"四大自由"中确立。從漢英詞典釋義角度,該短語對應英文術語包含兩層核心含義:
法律保護維度
《元照英美法詞典》将其定義為"國家通過立法和司法程式保障公民不受非法暴力威脅的狀态"。這體現為政府有義務建立完善的社會治安體系,例如中國《刑法》第293條對尋釁滋事罪的界定,通過法律手段消除民衆對人身安全的擔憂。
心理安全維度
《牛津法律與心理詞典》解釋該自由包含"免于戰争威脅、經濟動蕩、社會歧視等系統性風險帶來的持續性焦慮"。2023年《中國社會治理藍皮書》數據顯示,我國群衆安全感達98.7%,佐證了社會治理體系在消除群體性恐懼方面的成效。
該理念在國際法領域被納入《世界人權宣言》序言,強調"人類免于恐懼的願景應作為普遍權利"。當代中國的人權實踐通過脫貧攻堅戰消除8億人口的生存恐懼,印證了該自由的時代發展性。
: 元照英美法詞典,法律出版社
: 牛津法律術語辭典,牛津大學出版社
: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官網政策文件
“免于恐懼的自由”是一個源于政治哲學的概念,其核心含義是保障個體或群體在不受外界威脅、壓迫或不安狀态下生活的權利。以下從不同維度綜合解釋該詞:
這一概念最早由美國前總統富蘭克林·羅斯福于1941年提出,屬于“四大自由”之一(其他三項為言論自由、信仰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旨在為二戰後的國際秩序奠定基礎。羅斯福強調,這種自由意味着“任何人都不應害怕政府、警察的不當行為,甚至不必擔憂鄰居的威脅”,且恐懼會導緻機會喪失和社會發展的停滞。
在當代社會,免于恐懼的自由常與法治、社會保障、人權保障等議題關聯。例如,通過完善法律體系減少暴力犯罪,或建立社會福利制度緩解經濟焦慮。同時,這一概念也提醒人們關注自由的雙重性——既需保護個體權益,也需維護社會整體秩序。
如需進一步了解羅斯福“四大自由”的原始語境或相關法律框架,可參考權威曆史文獻或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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