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open order b/l
placket; start to talk; uncork
【化】 gap
【醫】 debouch; debouchement
indication; denotation; designation; prescription
【醫】 indicate; indication; poinling
【經】 directing
ceremony; formula; model; pattern; ritual; style; type
【化】 expression
【醫】 F.; feature; formula; Ty.; type
【化】 bill of loading; delivery ordern D/O
【經】 affreightment; carrier's note
開口指示式提單(Open Order Bill of Lading)是國際貿易中一種特殊類型的提單,其英文全稱為“To Order Bill of Lading”。該提單在“收貨人”(Consignee)一欄通常标注為“To Order”或“To Order of Shipper”,意味着貨物的所有權可通過背書(Endorsement)進行轉讓,且未在提單籤發時明确指定最終收貨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七十一條,提單是承運人保證交付貨物的憑證。開口指示式提單的核心法律效力在于其可流通性(Negotiability),持有人通過背書即可成為貨物合法所有人。此類提單常見于信用證交易場景,因其靈活性可適應中間商轉賣或銀行融資需求。國際商會(ICC)在《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第20條中明确規定,銀行僅接受“To Order”式提單作為有效交單文件。
從風險控制角度,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在《海上貨物運輸公約》中指出,承運人需嚴格審核背書連續性,避免貨物被無權方提取。實務中建議發貨人采用“空白背書”(Blank Endorsement)或“記名背書”(Special Endorsement)以平衡交易安全與操作便利性。
開口指示式提單是國際貿易中常見的提單類型,其核心特征在于收貨人欄的“憑指示”表述,具體解釋如下:
開口指示式提單屬于不記名指示提單,提單的收貨人欄僅注明“憑指示”(to Order)字樣,未明确指定具體指示人。這意味着貨物交付需通過提單持有人的背書指示完成,具有可轉讓性,常見于信用證交易場景。
籤發與背書
提單由承運人籤發後,默認控制權歸托運人所有。托運人通過空白背書(僅簽名)或記名背書(簽名并指定受讓人)轉讓提單,受讓人憑背書後的單證提貨。
交付條件
承運人需根據最後背書人的指示交付貨物,确保物權隨提單流轉而轉移。
類型 | 收貨人欄表述 | 轉讓方式 | 常見用途 |
---|---|---|---|
開口指示提單 | “to Order” | 需托運人背書 | 信用證交易 |
記名指示提單 | “to Order of [某方]” | 由指定方背書 | 特定貿易協議 |
記名提單 | 直接填寫收貨人名稱 | 不可轉讓 | 固定收貨方場景 |
(注:對比參考、2、8、9)
此類提單的靈活性使其成為國際貿易中平衡安全與流通性的重要工具,但需注意背書規範性以避免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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