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破壞名譽”對應的核心概念為“defamation”,指通過虛假陳述損害他人社會評價的行為。該術語包含兩個細分類型:書面形式的“libel”(書面诽謗)和口頭形式的“slander”(口頭诽謗)。
從構成要件分析,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名譽權侵權需滿足三個要素:(1)存在貶損性陳述;(2)該陳述指向特定主體;(3)造成社會評價降低的後果。英美法系中,《布萊克法律詞典》強調需證明陳述的虛假性、公開傳播性及實際損害,其中libel因具有永久形式,法律推定損害存在。
比較法視角顯示,兩大法系均将真實性抗辯作為免責事由。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記載,被告若能證明陳述屬客觀事實或合理評論,可免除侵權責任。我國司法解釋則要求行為人舉證信息真實性,否則推定具有過錯。
注:本文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立法釋義、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北京大學《元照英美法詞典》等權威文獻編纂。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破壞名譽”是指通過不當方式損害他人社會評價,導緻其名譽權受損的行為。以下從法律定義、構成要件及法律後果三方面展開說明: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名譽是他人對民事主體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侮辱、诽謗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譽權。破壞名譽的行為既可能構成民事侵權,也可能觸犯刑法中的侮辱罪或诽謗罪。
行為方式
損害後果
因果關系與主觀過錯
行為與損害結果需存在直接關聯,且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過失。
責任類型 | 具體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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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責任 | 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恢複名譽、賠償損失(含精神損害賠償)。 |
刑事責任 | 情節嚴重者可構成侮辱罪或诽謗罪,最高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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