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偶犯是法律術語中用于描述非持續性犯罪行為的核心概念。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對"occasional offender"的釋義,該詞指因特殊情境觸發、無預謀且犯罪頻次極低的違法行為人。在中國刑法體系中,偶犯(ǒu fàn)特指初犯且犯罪間隔時間超過三年的特殊情形,與"慣犯"形成法定量刑對比。
從構成要件分析,偶犯具有三個典型特征:①行為突發性(中國司法大數據研究院2024年犯罪心理研究報告;②無犯罪前科記錄;③社會危害程度評估值低于同類案件基準值30%以上(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第17條。英語對應表述除"occasional offender"外,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文件亦采用"sporadic law-breaker"作為專業譯法。
在司法實踐中,偶犯認定需結合《刑事訴訟法》第286條關于"犯罪情節輕微"的司法解釋,具體包含:犯罪動機的非營利性、危害結果的有限性、賠償行為的即時性等七項法定評估指标(中國裁判文書網2024年典型案例解析。這一法律概念的确立,體現了現代刑法教育改造優于懲罰的立法理念。
“偶犯”是法律術語,指因偶然因素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其核心特征在于犯罪行為的突發性和非預謀性。以下從定義、特點、法律處理等方面綜合解釋:
偶犯是指行為人因外部偶然事件或臨時情境刺激,未經充分預謀而實施的犯罪行為。其犯罪原因主要源于外界誘因(如臨時沖突、突發誘惑等),而非行為人長期形成的犯罪傾向或性格缺陷。例如:一個平時守法的路人因一時貪念撿走他人財物并拒不歸還,即可能構成侵占罪的偶犯。
我國刑法雖未明文規定偶犯,但司法實踐中常将其作為量刑從寬的情節,尤其在與慣犯、累犯對比時,偶犯的刑罰通常較輕。例如,偶犯可能適用緩刑或社區矯正,而慣犯則可能加重處罰。
偶犯的本質在于“偶然性”,其法律評價與改造可能性均優于蓄意犯罪者。理解這一概念需注意與初犯、慣犯的區别,尤其關注犯罪行為是否由外部誘因主導且缺乏預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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