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ndue loss
在法律與經濟學交叉領域中,“不當損失”(Improper Loss)指因違反法律義務或商業誠信原則導緻的非正當性財産減損。該概念在Black's Law Dictionary中被定義為“因過錯方違反法定或約定義務,緻使受害方遭受的可量化經濟損害”,其核心要素包含行為不當性、損害直接性和賠償可追溯性。
從法律構成要件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5條明确,不當損失需滿足四要素:違法行為存在、主觀過錯(故意或過失)、損害事實成立、行為與損害存在因果關系。英美法系中對應的“compensatory damages”概念,在《元照英美法詞典》中強調損失必須具有“合理預見性”和“直接關聯性”。
國際貿易領域,世界貿易組織《關于争端解決規則與程式的諒解》第26條将不當損失細化為“因成員方違反協定義務導緻的貿易利益減損”,具體測算需參考《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中的市場價格比較法。在知識産權領域,世界知識産權組織案例庫顯示,專利侵權導緻的不當損失計算常采用“合理許可費基準法”。
根據您的提問,“不當損失”可能涉及兩種理解:一是法律術語“不當得利”中的損失概念,二是日常語境中“不應當發生的損失”。以下分别解釋:
在《民法典》框架下,不當得利指無法律依據獲得利益,導緻他人受損的情形。這裡的“損失”具體指:
若指“不應當發生的損失”,則強調損失的不合理性或可避免性。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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