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ndue loss
在法律与经济学交叉领域中,“不当损失”(Improper Loss)指因违反法律义务或商业诚信原则导致的非正当性财产减损。该概念在Black's Law Dictionary中被定义为“因过错方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致使受害方遭受的可量化经济损害”,其核心要素包含行为不当性、损害直接性和赔偿可追溯性。
从法律构成要件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明确,不当损失需满足四要素:违法行为存在、主观过错(故意或过失)、损害事实成立、行为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英美法系中对应的“compensatory damages”概念,在《元照英美法词典》中强调损失必须具有“合理预见性”和“直接关联性”。
国际贸易领域,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26条将不当损失细化为“因成员方违反协定义务导致的贸易利益减损”,具体测算需参考《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中的市场价格比较法。在知识产权领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案例库显示,专利侵权导致的不当损失计算常采用“合理许可费基准法”。
根据您的提问,“不当损失”可能涉及两种理解:一是法律术语“不当得利”中的损失概念,二是日常语境中“不应当发生的损失”。以下分别解释:
在《民法典》框架下,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依据获得利益,导致他人受损的情形。这里的“损失”具体指:
若指“不应当发生的损失”,则强调损失的不合理性或可避免性。例如:
提示:若您的问题与法律相关,建议结合具体案例咨询专业人士;若涉及其他领域,请补充说明以便更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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