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quitable duty
【計】 balancing method
【經】 levelling method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醫】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devoir; duty; incumbency; mortgage; obligation; onus; volunteer
【經】 engagements; liability; obligation
平衡法上的義務(Equitable Obligation)詳解
在英美法系中,“平衡法上的義務”(Equitable Obligation)指基于衡平法(Equity)産生的法律義務,區别于普通法(Common Law)上的義務。其核心在于通過道德原則和公平正義彌補普通法的僵化,确保裁判結果符合實質公正。以下是具體解析:
漢英對照釋義
指當事人因信托關系、不當得利、禁反言等衡平法原則而承擔的責任,強調道德約束與實質公平。
法律淵源
衡平法起源于英國中世紀,為彌補普通法程式僵化和救濟不足而發展。例如,信托(Trust)中的受托人義務即典型衡平義務,要求受托人為受益人利益行事,而非僅遵守合同條文。
道德性與靈活性
衡平義務注重行為人的善意(Good Faith),如保密義務、忠實義務等。例如,在“違反信托”案件中,法院可強制受托人返還財産或賠償損失,即使普通法無明文規定。
救濟方式的獨特性
衡平法提供禁令(Injunction)、特定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等救濟手段。例如,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如房屋買賣),而非僅賠償金錢損失。
信托關系(Trust)
受托人管理他人財産時,需履行謹慎投資、避免利益沖突等衡平義務。若違反,受益人可向法院主張衡平救濟。
不當得利(Unjust Enrichment)
一方無法律依據獲利導緻他人損失時,衡平法強制返還利益。例如,因錯誤轉賬産生的返還款項義務。
禁反言(Estoppel)
若一方作出承諾并導緻他人信賴受損,衡平法禁止其推翻承諾。如土地所有權人默許他人修建房屋後,不得主張拆除。
對比維度 | 普通法義務 | 衡平法義務 |
---|---|---|
來源 | 合同、侵權等成文法或判例 | 衡平法原則(如公平、良心) |
救濟方式 | 金錢賠償為主 | 禁令、特定履行等靈活救濟 |
舉證标準 | 嚴格法律要件 | 側重實質公平與當事人意圖 |
: 參見《元照英美法詞典》"衡平法義務"條目(線上版:https://lawin.cn/equitable-obligation)
: 英國司法部《衡平法指南》(https://www.judiciary.uk/you-and-the-judiciary/equity/)
: 康奈爾LII《信托法釋義》(https://www.law.cornell.edu/wex/trusts)
“平衡法上的義務”這一表述在法學中并不常見,但結合法律體系背景和相關理論,可以理解為衡平法(Equity)框架下産生的義務。以下是綜合信息的解釋:
在普通法系(如英美法系)中,“衡平法”與普通法(Common Law)并列,旨在彌補普通法僵化的不足,強調公平、正義原則。衡平法上的義務通常指根據公平原則而非嚴格法律規定産生的責任,例如:
“平衡法上的義務”更準确的表述應為“衡平法上的義務”,它強調基于公平原則而非單純法律條文的責任,常見于信托、合同履行等領域。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建議參考普通法系國家的衡平法教材或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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