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urtesy of england
belongings; estate; means; possession; property; riches; wealth; worth
【醫】 property
【經】 assets; belongings; chose; estate; money; moneys; property
worldly goods
enjoy; tenure
【法】 enjoy; have and hold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財産享有權(Right to Enjoy Property)是物權法中的核心概念,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財産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綜合性權利。該權利在漢英法律術語中對應"right to enjoy property",其内涵包含以下法律要素:
占有權(Possession):權利人實際控制財産的權能。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40條明确,所有權人可依法占有不動産或動産。該權利受憲法第十三條對合法私有財産的保護支持。
使用權與收益權(Use & Profits):在不損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權利人可自主決定財産用途并獲取孳息。英美法系中稱為"right to use and derive income",如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規定非經正當程式不得剝奪財産權益。
處分權(Disposition):權利人可通過買賣、贈與等方式變更財産歸屬。中國《民法典》第241條強調處分權行使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該條款與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七條确立的財産權保護原則相呼應。
該項權利的法律保護體系包含侵權責任(《民法典》第1165條)與行政救濟(《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雙重機制。國際比較法視野下,大陸法系國家多采用"dominium"概念,而普通法系則以"bundle of rights"理論構建財産權體系。
財産享有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財産享有的支配性權利,通常與所有權概念密切相關。以下是綜合法律定義的詳細解釋:
財産享有權是權利人依法對財産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基本權能的權利。其本質是對財産的全面支配力,确保權利人在法律範圍内自主決定財産的使用和歸屬。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如第217條、第224條),財産權屬以登記或交付為公示要件,權屬證書與登記簿不一緻時,以登記簿為準。取得財産所有權需符合法定條件,禁止通過違法手段獲取。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細節,可參考《民法典》物權編或咨詢專業法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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