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haracter evidence
品格證據(Character Evidence)是英美法系中的重要法律概念,指用以證明訴訟當事人或證人特定品格特征(如誠實、暴力傾向、品行等)的證據。其核心含義和適用規則如下:
在英美證據法中,“品格證據”指通過某人的行為聲譽、過往行為或意見證據,來推斷其在特定場合下可能實施某種行為的證據。其英文對應術語為“Character Evidence”(《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
構成要素:
根據《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404條(Rule 404, FRE):
“Evidence of a person’s character or character trait is not admissible to prove that on a particular occasion the person a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haracter or trait.”
(禁止使用品格證據證明某人在特定場合的行為與其品格一緻)。
例外情形(允許采納的情形):
- 刑事被告提出自身良好品格(如證明自己誠信);
- 控方反駁被告提出的品格主張;
- 性犯罪案件中的特定曆史證據(需符合嚴格程式)。
中文術語 | 英文術語 | 來源依據 |
---|---|---|
品格證據 | Character Evidence | 《元照英美法詞典》(2023版) |
聲譽證據 | Reputation Evidence | 《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405條 |
行為傾向 | Propensity | 英國《2003年刑事司法法》第101條 |
強調品格證據的有限可采性,僅用于彈劾證人可信度或性犯罪案件的特殊情形(7th ed., §190)。
在涉外刑事案件中,國内法院可能參考品格證據規則排除無關品行信息(參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法解釋》第85條)。
品格證據的采納需嚴格遵循“相關性”與“偏見排除”原則,避免以道德評價替代事實認定。如需完整法律條文,可查閱:
文獻來源說明:
《元照英美法詞典》(法律出版社)
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U.S. Courts
McCormick on Evidence (West Academic Publishing)
Criminal Justice Act 2003 (UK)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法解釋》(2021)
品格證據是法律領域的重要概念,尤其在刑事訴訟中涉及對被告人、被害人及證人品格的認定。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品格證據指用以證明個人品德、行為傾向或曆史事件的證據,主要包括三個維度():
提示: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國際比較,可進一步查閱引用的法規原文或學術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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