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haracter evidence
品格证据(Character Evidence)是英美法系中的重要法律概念,指用以证明诉讼当事人或证人特定品格特征(如诚实、暴力倾向、品行等)的证据。其核心含义和适用规则如下:
在英美证据法中,“品格证据”指通过某人的行为声誉、过往行为或意见证据,来推断其在特定场合下可能实施某种行为的证据。其英文对应术语为“Character Evidence”(《元照英美法词典》定义)。
构成要素:
根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4条(Rule 404, FRE):
“Evidence of a person’s character or character trait is not admissible to prove that on a particular occasion the person a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haracter or trait.”
(禁止使用品格证据证明某人在特定场合的行为与其品格一致)。
例外情形(允许采纳的情形):
- 刑事被告提出自身良好品格(如证明自己诚信);
- 控方反驳被告提出的品格主张;
- 性犯罪案件中的特定历史证据(需符合严格程序)。
中文术语 | 英文术语 | 来源依据 |
---|---|---|
品格证据 | Character Evidence | 《元照英美法词典》(2023版) |
声誉证据 | Reputation Evidence |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5条 |
行为倾向 | Propensity | 英国《2003年刑事司法法》第101条 |
强调品格证据的有限可采性,仅用于弹劾证人可信度或性犯罪案件的特殊情形(7th ed., §190)。
在涉外刑事案件中,国内法院可能参考品格证据规则排除无关品行信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5条)。
品格证据的采纳需严格遵循“相关性”与“偏见排除”原则,避免以道德评价替代事实认定。如需完整法律条文,可查阅:
文献来源说明:
《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
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U.S. Courts
McCormick on Evidence (West Academic Publishing)
Criminal Justice Act 2003 (UK)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2021)
品格证据是法律领域的重要概念,尤其在刑事诉讼中涉及对被告人、被害人及证人品格的认定。以下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的详细解释:
品格证据指用以证明个人品德、行为倾向或历史事件的证据,主要包括三个维度():
提示:如需了解具体案例或国际比较,可进一步查阅引用的法规原文或学术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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