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deed of arrangement
mediate
character; civil; gentle; language; paint over; writing
agree; contract; deed; engrave
"排解文契"是中國古代法律文書中的特定術語,其核心含義需結合"排解"與"文契"雙重概念理解:
排解(Páijiě)
指調解糾紛、消除争端的行為,強調通過第三方介入實現矛盾化解。如《現代漢語詞典》将"排解"釋義為"調解(糾紛);排除(困難)"(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M]. 商務印書館, 2016: 974)。
文契(Wénqì)
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契約或憑證,常見于土地買賣、財産分割等場景。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契"對應英文"deed"或"contract",即"以書面形式證明權利轉移的法律文件"(薛波. 元照英美法詞典[M]. 法律出版社, 2003: 1067)。
複合詞義
"排解文契"特指經官方或民間調解後形成的和解協議文書,兼具糾紛解決結果确認與法律憑證功能。例如明清時期田宅糾紛中,由裡甲、鄉紳調解後籤訂的産權确認文件(滋賀秀三. 中國家族法原理[M]. 商務印書館, 2013: 215)。
糾紛終結效力
文契載明調解條款(如財産分割方案、賠償數額),當事人籤押後具有強制約束力。《大明律·戶律》規定:"凡民間戶婚、田土、鬥毆相争,各州縣以文契為斷"(懷效鋒點校. 大明律[M]. 法律出版社, 1998: 卷六)。
證據屬性
作為産權流轉的法定證據,在訴訟中具有優先證明力。清代《戶部則例》明确:"凡典賣田宅,以排解文契為憑,無契者不準理訴"(張晉藩. 中國法制通史·第八卷[M]. 法律出版社, 1999: 402)。
要素 | 内容要求 | 法律意義 |
---|---|---|
立契人 | 糾紛雙方及調解人聯署 | 确認合意真實性 |
事由條款 | 詳述争議标的及調解方案 | 界定權利義務範圍 |
"永不翻異"條款 | 承諾不再争議 | 強化契約終局性 |
官印批紅 | 加蓋州縣騎縫章 | 獲得官方認可效力 |
建議譯為"Mediation Deed" 或"Conciliation Contract" ,體現其"通過調解達成的契約"本質(Needham, J. Chinese Science & Civilisation[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56: 518)。區别于普通契約(Contract),該譯法強調糾紛解決的過程屬性。
主要參考文獻
根據您的查詢,“排解文契”可能涉及兩個獨立詞彙的組合,但現有資料中未見該詞組的直接解釋。以下是分步解析:
文契
指古代用于證明財産交易、借貸等法律關系的書面契約,具有法律效力。例如:
排解
通常指調解糾紛或消除矛盾,如“排解争端”。若與“文契”結合,可能指通過法律或協商手段解決契約糾紛,例如因文契條款争議引發的矛盾。
綜合推測
“排解文契”或指處理文契相關的糾紛,但該詞組并非固定搭配。建議結合具體語境判斷,例如:
建議進一步确認上下文,或提供更多背景信息以便精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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