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warehouse-to-warehouse clause
倉至倉條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是國際貨物運輸保險中的核心承保範圍條款,指保險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起運地倉庫開始,至抵達目的地收貨人倉庫終止的全過程保障。該條款在中國《海商法》第237條中被明确為保險責任期間的法定标準,要求保險人承擔運輸途中包括海上、陸上、内河等聯運階段的風險賠償義務。
根據國際商會《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20),該條款需與貿易術語結合使用,例如在CIF條件下,賣方購買的保險必須覆蓋"倉至倉"責任,确保貨物越過船舷前後風險無縫銜接。倫敦保險協會貨物條款(ICC Clause)将其細化為"運輸條款",規定若貨物未及時入庫,保險有效期最長為貨物卸離海輪後60天。
除外責任包括:因被保險人故意行為導緻的損失、貨物自然損耗、戰争罷工風險(需單獨投保)、延遲交付造成的間接損失等。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的裁決案例顯示,若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導緻保險超期,保險公司可援引《保險法》第16條主張免責。
倉至倉條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簡稱W/W Clause)是國際貨物運輸保險中的核心條款,用于明确保險人承保責任的起訖範圍。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倉至倉條款規定,保險責任自被保險貨物從保險單載明的起運地發貨人倉庫或儲存處開始運輸時生效,直至貨物安全運抵保險單載明的目的地收貨人倉庫或儲存處為止。若未抵達指定倉庫,則以貨物在目的港卸離海輪後滿60天終止。
起始條件
責任從貨物“運離”起運地倉庫時開始,涵蓋整個運輸過程,包括海上、陸上、内河和駁船運輸。
終止條件
覆蓋的運輸風險
包括正常運輸中的所有環節(如裝卸、轉運)以及臨時倉儲風險,但需注意戰争險等特殊險種的責任期限可能與此不同。
若一批貨物從上海工廠(起運地倉庫)運往紐約買家倉庫(目的地),運輸途中因海損導緻部分貨物損壞:
通過這一條款,投保人可明确保險覆蓋的時空邊界,避免因責任起訖不清引發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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