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mpromise of a suit; compromise of action; compromise of lawsuite
訴訟上的和解(Judicial Settlement)指在民事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通過自願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并終結訴訟程式的法律行為。其核心特征在于在法院主持或認可下形成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解決方案,區别于訴訟外的私下和解(extrajudicial settlement)。
主體
僅限訴訟當事人(原告與被告),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三方參與需經法院準許。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3條
時間範圍
發生于訴訟程式啟動後、判決生效前,包括一審、二審及再審階段。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89條
合意内容
協議需明确權利義務分配(如債務履行方式、賠償金額),且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損害公共利益。
來源:《民法典》第143條、第153條
終結訴訟
和解協議經法院審查确認後,案件以調解書形式結案,訴訟程式終止。
來源:《民事訴訟法》第101條
強制執行力
生效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效力,一方拒履行時,對方可申請強制執行。
來源:《民事訴訟法》第246條
既判力約束
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糾紛再次起訴(除協議無效或被撤銷外)。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72號
對比項 | 訴訟上的和解 | 訴訟外和解 |
---|---|---|
效力依據 | 法院出具調解書 | 普通民事合同 |
執行力 | 可強制執行 | 需另行起訴确認效力 |
程式要求 | 需符合訴訟程式規則 | 無特定形式要求 |
案例參考:北京法院2023年度十大調解案例之三
訴訟上的和解,是指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雙方通過自行協商達成解決争議的協議,并請求法院終結訴訟程式的制度。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基本概念
訴訟和解是當事人基于自願原則,在訴訟程式進行中(包括一審、二審、再審),就争議的實體權利或法律關系達成協議,從而終結訴訟的行為。其核心在于當事人自主協商,無需法院主持。
法律性質
學界存在三種學說:
法律基礎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當事人有權自行和解。和解協議需符合實體法規定,内容合法且不侵害第三方權益。
程式效力
與訴訟調解
調解需法院主持,和解完全由當事人自主協商。
與破産和解
破産和解是債務人避免破産清算的特殊程式,需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且受《企業破産法》規範。
通過和解可降低訴訟成本、減少對抗性,符合司法效率原則。例如,在合同糾紛中,當事人可能通過調整付款期限達成和解,避免判決執行風險。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程式或案例,可參考《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表面分布腸萎縮常壓重餾沉箱出汗的單語症墊底電迷低迷時期端孢子蟲亞綱多頭蝸杆法拉第常量非器質性雜音公開審理會計原則的變更簡單參數結構文法金色銅計算機結構語言記言不能流行性腦炎免稅商品免稅項目前驅鼠疫去皮大麥粒石蕊酸私立的調整文本方式頭等證券外用清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