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mpromise of a suit; compromise of action; compromise of lawsuite
诉讼上的和解(Judicial Settlement)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并终结诉讼程序的法律行为。其核心特征在于在法院主持或认可下形成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解决方案,区别于诉讼外的私下和解(extrajudicial settlement)。
主体
仅限诉讼当事人(原告与被告),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方参与需经法院准许。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3条
时间范围
发生于诉讼程序启动后、判决生效前,包括一审、二审及再审阶段。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9条
合意内容
协议需明确权利义务分配(如债务履行方式、赔偿金额),且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公共利益。
来源:《民法典》第143条、第153条
终结诉讼
和解协议经法院审查确认后,案件以调解书形式结案,诉讼程序终止。
来源:《民事诉讼法》第101条
强制执行力
生效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一方拒履行时,对方可申请强制执行。
来源:《民事诉讼法》第246条
既判力约束
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次起诉(除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外)。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2号
对比项 | 诉讼上的和解 | 诉讼外和解 |
---|---|---|
效力依据 | 法院出具调解书 | 普通民事合同 |
执行力 | 可强制执行 | 需另行起诉确认效力 |
程序要求 | 需符合诉讼程序规则 | 无特定形式要求 |
案例参考:北京法院2023年度十大调解案例之三
诉讼上的和解,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通过自行协商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并请求法院终结诉讼程序的制度。以下是其核心要点:
基本概念
诉讼和解是当事人基于自愿原则,在诉讼程序进行中(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就争议的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达成协议,从而终结诉讼的行为。其核心在于当事人自主协商,无需法院主持。
法律性质
学界存在三种学说:
法律基础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有权自行和解。和解协议需符合实体法规定,内容合法且不侵害第三方权益。
程序效力
与诉讼调解
调解需法院主持,和解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协商。
与破产和解
破产和解是债务人避免破产清算的特殊程序,需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受《企业破产法》规范。
通过和解可降低诉讼成本、减少对抗性,符合司法效率原则。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能通过调整付款期限达成和解,避免判决执行风险。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程序或案例,可参考《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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