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的期限英文解釋翻譯、訴訟的期限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limitation of actions
分詞翻譯:
訴訟的英語翻譯:
action; law; lawsuit; litigate; litigation; suit
【經】 litigation
期限的英語翻譯:
deadline; term; time; time limit
【化】 term
【醫】 term
【經】 term; time limits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中,"訴訟的期限" 的核心概念對應英文術語"Limitation Period" 或"Statute of Limitations"。它指的是法律規定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以主張其權利的有效時間範圍。超過此期限,權利人通常喪失通過訴訟程式獲得司法救濟(勝訴權)的權利,但實體權利本身并不必然消滅。
其詳細含義及關鍵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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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定義與法律後果
- 中文含義: 指法律規定的,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通過訴訟程式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有效期間。在此期間内,權利人享有請求法院依法裁判以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勝訴權。一旦該期限屆滿,權利人即喪失該勝訴權(或稱"消滅時效完成"),即使起訴,法院一般也不再保護其權利(義務人自願履行的除外)。義務人獲得拒絕履行的抗辯權。
- 英文對應:"Limitation Period" /"Statute of Limitations"。指法律規定的提起訴訟或采取其他法律行動以執行權利(如索賠、追償債務)的最長期限。若在此期限内未啟動法律程式,該權利通常将無法通過法院強制執行(Time-barred)。其設立目的在于促進法律關系的穩定,防止證據因時間久遠而滅失,并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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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算點 (Commencement of the Limitation Period)
- 該期限并非固定從某個絕對日期開始,而是通常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 起計算。例如,合同糾紛可能從違約行為發生之日或應當發現違約之日算起;侵權糾紛從侵權行為發生或損害被發現之日算起。
- 英文表述常為:"The limitation period begins to run from the date the cause of action accrues" (訴因産生之日),即權利人首次有權提起訴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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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斷與中止 (Interruption and Suspension)
- 中斷: 在訴訟時效期間内,因發生特定法律行為(如權利人提起訴訟、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等),導緻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待中斷事由消除後,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 中止: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時效期間屆滿。
- 英文中對應概念為"Interruption" (重新起算) 和"Tolling" /"Suspension" (暫停計算),後者常因原告是未成年人、精神障礙或在訴訟進行中等原因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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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權利的不同期限 (Varied Periods for Different Rights)
- 法律針對不同類型的權利(如合同債權、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物權請求權等)規定了不同的訴訟時效期間。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争議為四年)。
- 英文法律體系中,不同司法管轄區(州、國家)和不同類型的訴訟(合同、侵權、財産等)也規定了不同的"Limitation Periods",長短不一(如1年、2年、3年、6年、10年甚至更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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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期限的後果 (Consequences of Expiry)
- 中文後果: 喪失勝訴權(法院不予保護),但實體權利本身(自然權利)并未消滅,義務人自願履行的,權利人仍有權受領,不構成不當得利,義務人事後不得以不知時效屆滿為由請求返還。
- 英文後果: 該權利或訴因成為"Time-barred" (超過時效)。被告可以此作為抗辯理由 ("Defense of Limitation"),請求法院駁回訴訟。同樣,實體權利本身可能并未消滅。
權威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特别是第一編第九章 訴訟時效,第188條至第199條):中國訴訟時效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據。可參考中國人大網法律數據庫: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6/75ba6483b8344591abd07917e1d25cc8.shtml (請務必核實鍊接有效性,此為示例性官方來源格式)。
- 《元照英美法詞典》 (北京大學出版社):權威的英美法術語詞典,對"Limitation Period"、"Statute of Limitations"、"Tolling"等有詳細解釋和例證。
- Black's Law Dictionary (布萊克法律詞典):西方最具權威性的法律詞典,提供了"Limitation Period"、"Statute of Limitations"的标準定義和法律背景。可通過Westlaw、LexisNexis等法律數據庫或購買實體書查閱。
- 相關司法管轄區立法: 如研究具體英美法域,需查閱當地成文法,例如英國的Limitation Act 1980,美國各州的Statutes of Limitations (如《加利福尼亞州民事訴訟法典》相關章節)。
網絡擴展解釋
訴訟的期限是法律規定的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時間限制,主要分為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和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兩類,二者在性質、起算規則和法律後果上存在顯著差異。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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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起訴期限是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服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旨在維護行政效率和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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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
-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一般起訴期限為6個月,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算。
- 屬于固定期間,通常不可中止或中斷,僅因正當事由可申請扣除或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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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後果
超期起訴将導緻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當事人喪失起訴權。
二、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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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訴訟時效是民事權利受侵害後,權利人請求法院保護的法定期限,目的是督促及時行使權利并穩定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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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
- 普通訴訟時效為3年(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損之日起算),特殊情形如合同糾紛可能適用不同規定。
- 屬于可變期間,可因法定事由(如主張權利、義務人同意履行等)中止、中斷或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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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後果
超期後義務人可主張抗辯權,但法院仍受理案件,僅導緻權利人喪失勝訴權。
三、核心區别對比
對比項 |
行政訴訟起訴期限 |
民事訴訟訴訟時效 |
起算時間 |
知道或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之日 |
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 |
期間性質 |
固定期間(不可中止/中斷) |
可變期間(可中止/中斷/延長) |
法律後果 |
喪失起訴權 |
喪失勝訴權 |
法院審查方式 |
依職權主動審查 |
依當事人抗辯被動審查 |
四、其他相關概念
- 法定期間:法律直接規定的時間限制(如上訴期),不可協商變更。
- 指定期間: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期限(如舉證期限),具有一定靈活性。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件類型的期限規定,可參考《行政訴訟法》《民法典》等法律條文或相關司法解釋。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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