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bject of the of ownership
所有權客體(Object of Ownership)是民法物權領域的核心概念,指所有權所指向的具體對象,即權利人(所有權主體)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物或財産。以下是基于法律術語和漢英詞典視角的詳細解釋:
有體物為主
所有權客體通常指具有物理形态、可被人類感官感知的有體物(Corporeal Things),如房屋、土地、設備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5條明确規定物權客體包括不動産和動産(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漢英對照:所有權客體 → Object of Ownership / Res in quibus iura consistunt(拉丁文,指權利所附着的物)。
可支配性與排他性
客體需滿足可被支配(Subject to Control)和權利排他(Exclusive Right)的特性。例如,空氣雖為有體物,但因無法被特定人獨占支配,一般不作為所有權客體(來源:江平《民法學》)。
無體財産權的納入
現代法律将部分無體財産(Intangible Property)納入客體範疇,如知識産權(專利、商标)、股權、數據等。但需注意,此類權利通常受特别法規範(如《專利法》),與傳統物權客體存在區别(來源:王利明《物權法研究》)。
例外與限制
中文術語 | 英文對應 | 法律語境示例 |
---|---|---|
所有權客體 | Object of Ownership | 土地是典型的不動産所有權客體。 |
動産客體 | Movable Object | 手機、書籍屬于動産所有權客體。 |
不動産客體 | Immovable Object | 房屋所有權以不動産登記為公示方式。 |
客體特定性原則
所有權客體必須特定化(Specific Identification),例如“某棟門牌號房屋”而非籠統的“房産”(來源:梁慧星《中國物權法研究》)。
主客體關系辨析
所有權主體(Owner)通過支配客體實現權益,如企業所有者(主體)對生産設備(客體)行使處分權(來源:魏振瀛《民法》)。
(注:因法律術語的權威解釋多源自正式出版物,此處引用教材與法典條款作為學術依據,未提供網頁鍊接以确保内容可靠性。)
所有權客體是物權法中的核心概念,指所有權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財産對象。其具體含義和範圍可歸納如下:
所有權客體是能夠被法律認可并受保護的財産,需滿足以下條件:
國家所有權的客體具有專屬性,包括:
合同客體是合同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可能包括行為(如服務)或特定財産;而所有權客體僅指所有權人直接支配的財産實體。
所有權客體的核心是“物”,但隨法律發展,部分權利在特定情形下也可納入客體範圍。其具體類型和範圍需結合法律規定及實際案例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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