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漢英法律詞典框架下,“舉證”對應的英文術語為“burden of proof”,其核心含義指訴訟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向司法機關提供證據證明自身主張的行為義務。該法律概念包含以下三個維度:
證據提交義務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包含“說服責任”(persuasive burden)和“推進責任”(evidential burden)雙重内涵。前者要求當事人需使裁判者形成内心确信,後者指訴訟程式推進過程中須提供初步證據的義務(來源:中國法律知識資源總庫)。
法律要件構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當事人對主張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确,未在舉證期限内提交證據将承擔不利後果(來源: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
程式規範體系
現代證據規則包含舉證時限制度、證據交換程式和司法認知規則。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33條,明确人民法院應當指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件彙編)。
在非法律語境下,“舉證”可延伸指“舉例證明”的日常含義,例如學術論文中引用數據支撐論點。但作為法律術語使用時,其内涵特指具備強制效力的程式法定義務。
“舉證”是法律術語,指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提出證據以證明自身主張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舉證指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案件事實或主張的合法性。例如,在民事糾紛中,原告需提交證據支持訴訟請求,被告則可能提供反證。
法律依據與原則
特殊情況與補充規則
法律後果
若未能有效舉證,可能承擔主張不成立的風險。例如,民事訴訟中原告證據不足時,法院可能駁回其請求。
舉證是訴訟的核心環節,涉及證據的提交、審查及責任分配,具體規則因案件類型而異。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文,可參考《民事訴訟法》或權威法律數據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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